推动崇尚死刑、“杀人偿命”等传统死刑观念的变革,培育少杀慎杀、宽容和人道等现代司法理念,需要全社会共同给力。司法机关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方式推动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全面废止死刑可能还不太现实的情况下,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从而推动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应当说是一种合于理性的现实选择。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死刑观念的内在性和主观性及其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我国死刑观念的变革注定要经历一个缓慢而又艰难的过程,而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4]正是如此,我国死刑观念尤其是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只能是一种渐进式的变革,而不可能是一种急速的突变。这种不考虑中国国情与司法现实而意欲强行推动民众死刑观念急速变革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有害的,反而有可能引发更大的民意反弹,阻滞死刑改革和死刑废止的进程。在笔者看来,这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缓,试图以李昌奎案“引领”、“改造”民众死刑观念,虽然勇气可嘉,但却并不值得赞赏。被告人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特别是还残杀一名3岁幼童,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理当依法而合理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选择这样一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可置疑的恶性暴力犯罪死刑案件“试水”,二审将被告人李昌奎改判为死缓,强行“引领”和“改造”民众死刑观念,推动民众死刑观念急速变革,意图树立所谓“十年后的标杆”,这不仅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观和法治观,突破了社会大众的心理底线,而且也经不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必定会是昂贵的。正如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李昌奎案件作为个别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严重背离了公众对公正的评价。”[5]知名学者阮齐林教授也很有见地地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对李昌奎案判处死缓是不恰当的,缩小死刑适用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操之过急会导致“死刑”反弹,会引发大家对《刑法修正案(八)》精神的质疑。[6]另有学者也精辟地指出:“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法院要指望通过判决实现引领、改造公众法律观念的目的,应当选择社会公众较易于接受或易于根据判决的宗旨形成多数共识的事宜作为突破口,循序渐进地实现司法公信力与社会法治观念协调发展和相辅相成,而不是从专业精英意识出发,过分依赖公权力的优势,强推自己认为正确的思想观念,不充分考虑公众被动接受的社会成本。”[7]不难理解,一个与民众普遍的道德观念、集体良知背道而驰,与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正义的认知太脱节的裁判,注定不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事实也证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缓后,又不得不启动了再审程序,而再审又戏剧性地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立即执行,结局最终还是回归所谓的“传统死刑观念”。这其中遭受伤害最深的,其实远不止是我们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是饱经沧桑的死刑制度改革乃至中国法治改革的进程!
二、死刑民意的理性对待死刑民意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民意与死刑的关系主要涉及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立法层面上死刑存废与民意的关系;二是司法层面上的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在前一个层面上,我国主流民意是反对废止死刑的,这也是我国国家决策层主张现阶段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对于现阶段反对废止死刑的主流民意以及民众颇高的死刑支持率,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首先,支持死刑的民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日益弘扬,人们对死刑的价值以及弊端的认识也在加深,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发展。其次,国家不仅仅需要聆听民众的声音,更负有引导民意循着理性方向发展之职责。全球范围内多个已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历史经验表明,在其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多数民众起初都是不赞成废止死刑的;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也证明,在废止死刑后一段时间,多数民众又不赞成恢复死刑。这说明民意是可以引导、进步的。因此,“政治领袖要尊重与反映民意,更应当善解与引导民意,运用政治智慧,作出科学的死刑决策。”[8]民意的支持不是废止死刑的必要前提,法律理当引导社会朝着文明和进步的方向发展。世界如此,中国亦当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