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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适用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讨

我国死刑适用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讨



——以李昌奎案及其争议为主要视角

赵秉志;彭新林


【摘要】李昌奎案是我国当代刑事法治深度演绎的一个鲜活范本,该案引发的理论问题涉及刑事法的多千方面。死刑观念的变革只能是一种渐进式的变革,而不可能是急速的突变。死刑适用不应当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要准确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主要是指不可多杀、滥杀和误杀,但不等于不杀。最高人民法院宜尽快出台相关死刑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死罪“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常见情形予以规范。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力受到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制约,不能片面强调乃至夸大某一个或某些从宽情节因素的作用。
【关键词】李昌奎案;死刑观念;死刑民意;死刑政策;死刑适用标准
【全文】
  

  前言前段震动全国的西安药家鑫案刚刚尘埃落定,云南的李昌奎案又随之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和社会热议,被媒体称之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因涉嫌强奸和故意杀害两人,李昌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甫一披露,先是舆论哗然,社会上质疑之声鹊起;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为回应质疑先后发表“冤冤相报论”、“公众狂欢论”、“标杆论”等“激情”言论。始料未及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应非但没能平息媒体、网络的质疑和非议,反而激起了更大的舆论反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媒体和网络上的持续发酵,使得围绕李昌奎案死刑适用的各种纷争最终形成舆论焦点,李昌奎案也由一个普通死刑个案上升成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网络空间热议的公共事件,其意义显然已超越了个案本身,成为我国当下刑事法治深度演绎的一个鲜活的范本。这一典型个案深深烙上了我国刑事法治的时代印记,其所展示出的复杂场域及对于刑事法治的意义,引入深思,发人深省。毋庸置疑,在我国当代刑事法治尤其是死刑改革进程中,该案注定会被反复提及。


  

  李昌奎案的基本案情是: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其打工所在的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巧家县家乡。5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3岁)姐弟二人,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在王廷金家院子内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李又用锄头猛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5月20日即其潜逃四天后,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立即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庭礼、陈礼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家属已赔偿的除外)。判决宣告后,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李昌奎量刑失重,遂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二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纠正。2011年7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高刑监字第68号再审决定,决定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云南省昭通市开庭审理该案后当庭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了对李昌奎的死刑判决。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至此,李昌奎案件划上了句号,围绕李昌奎案死刑适用的争论基本告一个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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