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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建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听证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具体而言是由相对中立的检察机关主持,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共同参加,围绕存有异议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的程序”。[19]设立这种准司法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审前阶段提前形成非法证据筛选分流机制,尽量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对法官造成信息污染;另一方面,也是通过侦查和辩护两方的公开质证,在增强透明度和对抗性的同时保证检察官充分、客观地听取双方的意见,以更符合正义理念的程序结构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受司法资源有限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制约,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为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存在异议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获得授权后也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在实际案例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有的甚至只会书写姓名,对于笔录中的文字也难以辨识,只要公安人员要他签字按手印他便照做。[20]在当事人连证据表达的思想内容都不能理解的情况下,又如何期待其能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为此,听证程序启动后,必须严格保障辩护权的顺利行使,尤其是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通过阅卷或会见,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并能够提供一定事实和理由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申请启动听证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由检察官组织和主持,参与者包括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各参与人,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审查焦点,并将当事人的申请内容告知侦查机关以便侦查人员针对存疑证据准备证明其具有合法性的相关材料。需要证人出席听证会作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证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交检察机关以便通知证人出席作证。举行听证时,侦查人员围绕存疑证据提供合法性的相关证明,并对听证申请中提出的事由进行回应,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进行质证辩论以及提供存在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其他听证参与人在听证调查辩论结束后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听证会全程录像并制作笔录,笔录须经所有听证参与人确认签字。检察官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之后判断存疑证据的合法性,对应当依法排除的证据可直接制作非法证据排除决定书送达各听证参与人,并将被排除的证据封存备案。对排除决定不服的听证参与人可以参照不起诉的救济途径,通过申诉、复议和申请复核等方式提请检察委员会重新审核非法证据排除决定。


【作者简介】
詹建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国务院于2009年4月13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和人道待遇。
出于效力层级差别和文本结构平衡的考虑,法律在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时应在文字表述上更为概括和简洁。为此,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就没有必要,而实际上也并没有再在此问题上大做文章,自然也就没有改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总体框架。基于此,笔者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析主要围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展开。
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54—55页。
参见潘伟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出路——以〈“两高三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视角》,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22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75页,第576—578页。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例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承担了201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公诉与非法证据排除”,并形成了阶段性成果。参见陈卫国、李红妹:《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参见谢佑平:《检察机关与非法证据排除》,《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1期。
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参见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徐清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的实践与思考》,《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参见朱孝清:《诉讼法修改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2005年第21期。
参见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66页。
樊崇义:《“两个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陈莹莹:《审前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与法》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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