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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研究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间接强制执行适用的范围未作界定。除了《民诉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对迟延履行金的适用做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区分外(只是因为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方法不同),其余的法律条文只是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至于这种义务的内容具体是物还是行为,金钱还是非金钱,抑或作为、不作为,我们不得而知。


  

  2011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对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规定依然尚付缺如。固然,每一种制度都有其产生、发展、完善的过程,针对我国民诉法在间接强制执行上存在的上述问题,今后的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借鉴和吸收国外的优秀经验,不断完善包括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内的民事执行立法,努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对被执行人最小的损害来最大限度的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才能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司法工作尤其是民事执行工作才能更加顺利的开展。


【作者简介】
魏文文,(1988-),女,山东沂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范卫国,(1986-),男,山东巨野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检察实务。
【注释】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实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9.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79:15.
廖中洪.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使用原则研究.现代法学,2010(2).64.
罗结珍.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
让·文森,雅克·普雷沃.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9.
【参考文献】{1}廖中洪.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使用原则研究[J].现代法学.2010(2):62-69.
{2}孔令章.德国民事间接执行制度研究—兼论民事间接执行补充性理论[J].河北法学.2010(1):173-178.
{3}齐树洁.英国强制执行改革{J}
{4}欧明生.试论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J].探索与争鸣.2010(8):108-111.
{5}常宝莲.论法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J].赤峰学院报(汉文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8):28-30.
{6}任永安.中外民事强制执行机制比较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3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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