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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研究

  

  3、间接强制执行适用的程序保障


  

  在直接强制执行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其财产,一般以突袭执行为主。只要法院批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就可直接去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而言毫无程序保障。间接强制执行是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突出特征在于只有同时具备有执行申请人、存在明确的执行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以及执行文书能够送达四个情形,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方能启动,这样就给了债务人以充分的程序保障,从而使得给债务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情况下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满足。此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1条还规定法官应当在作出间接强制执行的决定前,还应当对相关债务人进行询问,充分听取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的意见,并在必要时收集相关证据。


  

  应该说,德国对间接强制执行适用程序的规定体现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符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中,强制拘禁、秩序拘禁是对强制罚款、秩序罚款的补充,遵循由弱到强的基本规律,从而也体现均衡适当性原则。总之,德国间接强制执行是规定、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值得借鉴学习。


  

  (二)法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与德国不同,法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以执行措施申请和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为原则。前一原则根据《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仅应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申请,以及根据直接执行或间接执行等不同执行措施的特点,选择与申请执行有关的执行措施,而且债权人有关执行措施的选择应当符合实现自身债权的目的,且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4]即赋予债权人执行措施的选择权,充分体现当事人参与主义。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并行原则是指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在地位、顺序上没有主次、优先之分,可根据现实需要选择任何一种执行方式,不同于德国以直接强制执行为主、间接强制执行为辅的立法原则。


  

  1、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


  

  有些学者将法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归结为四类,替代履行、赔偿损失、预期罚款和民事拘禁。前文已经提到过替代履行与间接强制执行是并列的两种执行方法,不可归于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之中。另笔者认为赔偿损失也不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法。赔偿损失是原执行标的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从心理或精神上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执行标的灭失或毁损,义务的履行在客观上不能或已经没有必要,所以按笔者的理解,法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仅包括逾期罚款和民事拘禁。根据《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33条以及第34条的规定,法官可以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其他法官对出的裁决附加逾期罚款的条款,以保障裁判被顺利执行。按上述该规定,逾期罚款不仅仅是在对相关债务人出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即告结束,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数额累加,罚款会一直持续到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履行完毕为止。逾期罚款又叫迟延履行金,可分为临时性逾期罚款和最终性逾期罚款。临时性逾期罚款的数额暂时不予确定,法官可根据执行情况变更罚款数额。最终性逾期罚款数额已经确定,法官则无权再予以变更。1991年7月的民事执行程序改革法第34条第3款具体规定只有在宣告临时性逾期罚款之后才能宣告最终性逾期罚款。民事拘禁同于德国的强制拘禁和秩序拘禁,即在一定期间内,通过限制违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在行为上施加强制措施,迫使其最终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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