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一)德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在德国,有关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中。该法不仅对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适用范围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且还对间接强制执行原则进行了执行特定原则与与执行优先原则的区分。其中,间接强制执行特定原则,是指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应当有限适用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方能使用间接强制执行方法。而间接强制执行有限原则,是指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必须以及实施的程序由法律限定,不能超越特定范围或者采取逼迫、威胁等非法手段实施间接强制执行措施。[3]以此为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间接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88条规定了强制拘禁、强制罚款,第890条规定了秩序拘禁和秩序罚款。此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7条和第900条至915条分别规定了别具特色的代宣誓保证制度和债务人名簿制度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适用对象的差别,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罚款、强制拘禁以及秩序罚款、秩序拘禁等措施。其中,若债权人以获得不可替代行为的履行为目的申请强制执行,则由案件的承办法官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强制罚款或者强制拘禁;而如果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或者容忍义务,则适用秩序罚款或者秩序拘禁的措施。而所谓的代宣誓保证制度,则类似于财产公开制度,是指债权人在通过扣押等方式仍然无法满足其债权时,债务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财产目录和债权根据,并在法官面前宣誓其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而一旦经查实债务人在此过程中弄虚作假,则将会因伪证罪面临最长可达六个月的拘留处罚。而债务人名簿制度则是与代宣誓保证制度相关联的制度,主要是对前述债务人的保证以及是否曾因作伪证而被拘留的情况予以记录,以供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查询,从而给债务人以心理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名簿制度是对代宣誓保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促使不守信的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2、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传统理论,执行对象可分为物和行为,其中物又可再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行为可再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或容忍某种行为。在德国,对于金钱债权和其他财物债权而言,在债券的实现上,通常会采用查封、冻结、扣押等传统的直接强制执行方法确保债权实现。对于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可分为可替代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和不可替代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就前者而言,主要通过让第三人或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方式实现,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后者而言,则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当然,有原则即会有例外,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形不适用间接强制执行:一是涉及结婚、同居以及基于雇佣关系要求给付劳务等情形;二是债务人因未在特定期间履行特定行为而被法院判令赔偿损害的情形;三是债务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拘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