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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体制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总的来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认为,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改革试点中,应该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发对该制度加以完善:


  

  首先,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人面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也为法治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如前所述,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多项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但存在法律效力较低的问题,而且就其内容看,虽然条文数量较多,但大多规定的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涉及经费保障、监督形式以及违法监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上都规定的较为原则。尤其是,由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这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模式难免让人诟病。因此,要通过国家立法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体制内”向“体制外”转化,实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的统一,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确认和规范,并且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其次,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制度和履职保障。检察工作毕竟是技术性和理论性较强的工作,没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是不可能胜任这项工作的。人民监督员要比较好的行使其监督权,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免“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由于缺乏长效的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现象。因此,实务部门不仅要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办公地点,还应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障监督的长效性。此外,因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在对人民监督员聘任的时候,除了要符合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年龄适当等基本条件外,还要重视人民监督员的道德水平以及法律经历等因素。在履职保障方面,要应当作出以下努力,例如,一要保障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时间;二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参加监督;三要保障人民监督员充分获悉案件情况;四要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等等。


【作者简介】
范卫国,男,(1986-),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检察实务。
【注释】陶涛:《浅析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载《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30页。
戴佳:《人民检察制度创新的生动样本——聚焦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7日,第2版。
陈光中:《应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载《法制日报》,2007年3月13日,第3版。
张卫平:《司法改革的艺术讲究》,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9日。
谢鹏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载《检察日报》,2004年3月1日,第3版。
戴佳:《人民检察制度创新的生动样本——聚焦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7日,第1版。
陈卫东、孙皓:《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调研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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