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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体制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现实依据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社会矛盾的范围和刑事案件办理的难度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大。与此同时,由于司法腐败现象的长期存在,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也存在诸多不信任,对于司法工作存在种种误解。因此,为了有效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不断消除误解,树立司法威信,有必要通过民众参与司法等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事实上,民众参与司法在我国并非仅“人民监督员制度”一例,此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早已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先河。而人民监督员在参与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检察官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办理案件,客观上会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样会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果评析


  

  就全国范围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试点以来,为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先后在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次。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32304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1635件,检察机关采纳899件,占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55%;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000多件,均及时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6]


  

  而就地方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重庆市为例,自2004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宣传试点工作,认真选任人民监督员,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据统计,截至2008年10月,各试点人民检察院共将439件“三类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5件,检察机关拟作撤案处理的138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296件,人民监督员现已监督结案432件;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对5件“五种情形”提出了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均已办结并回复。


  

  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范围并非囿于上述“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其作用也并非上述数据所能完全涵盖。事实上,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地方检察院根据当地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发掘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的其他监督方式。例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已经施行的“检察开放日”以及准备试行的“检务手机报”等形式,逐步扩大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工作了解的范围。同时,该院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其他检察工作提出意见,以便在此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到今天,监督方式不断创新,监督力度不断深入,监督效果不断增强,该制度已然成为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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