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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体制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万余件,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3.5万余件,使超过900起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2]。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稳步实施,扩大了检察工作的民主性,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也在客观上促进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依据


  

  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并非由立法机关设立,而是作为被监督对象的检察机关主动要求建立的,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以及保障民众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举措,“说它“创新”,是因为这项制度,不同于法院审判的陪审制,外国没有过,中国也从未有过,是由我们根据中国国情探索创建的。”[3]然而,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一切改革都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不能质疑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合法是司法改革的前提。”[4]因此,作为该制度必须有运行的法律和学理依据,否则不仅有违反程序法理之嫌,而且还有可能在运行中导致其他问题。以下,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依据进行阐述。


  

  (一)理论依据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既是一条西方法学谚语,也是权力运行的客观现象。对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而言,如果其享有的检察权不受任何制约或者说无法受到有效的制约,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就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也难免发生。因此,为保障检察权的良性运转,就必然需要对其进行监督。换言之,权力制约理论和司法民主理论客观上要求设置相应的制度加强对权力部门的监督,而这就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各类违反犯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自觉接受包括民众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才能使各种的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而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的人民监督员,他们具有社会代表性和公信力,由他们介入检察工作,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权行使的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二)法律依据


  

  人民监督员是否有法律依据,理论界尚有争议。不过,主流观点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之内的一项制度创新,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5]首先,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检察权的享有者,有对检察工作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同时,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此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再次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上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第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要求,这些规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事实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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