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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中的几点思考

  

  (二)对参与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执行工作实践中,对于执行难度大或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的案件,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一般的案件则由执行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行中“配角”的地位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执法环境情况疏于分析和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这些消极思想的存在,非常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能力尚要提高


  

  具体表现是,执行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执行警务时存在麻痹思想,有时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殴伤,甚至被非法扣留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能力与形势任务相比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法警参与执行的行为有失规范


  

  执行工作中,法警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不规范,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忽视了办理相关法定审批手续的。另外,给被执行人加带警械具等拘留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事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执行工作的执行,还容易激化矛盾,给群众造成司法不公的不良印象。


  

  三、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


  

  业务庭和司法警察部门应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确保执行案件工作的顺利展开。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对参与执行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与执行员协商为执行工作出谋献计。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逐年增多,应向司法警察通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需协助执行的案件的任务要求,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与法警队进行磋商;法警队也应将执行现场的警务部署的有关方案征求执行员的意见,共同研究部署,确保执行方案的安全可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执行案件制定好对策。


  

  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案件是通过其警务活动起到震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警务保障工作不同于民事调解,它更多地带有对抗性和强制性,对非法阻扰民事诉讼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使用诸如训诫、扣押物件直至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应针对不同的执行工作要求开展与之相应的警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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