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人空间。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不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人应该有一个独立的空间,以便进行自我分析与解构。保护私人空间,是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内容。一方面,这是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需要。缺少以休息、思考、实验和独立行动为目的的隐私,个人将很难尽到对自己和他人、社会的责任。[1](p11)为了促进自决和自主的个人发展,保护一定空间不被打扰的隐私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对法律所提出的需求。许多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个人的空间隐私极易被侵犯。例如,采用红外线对室内进行非法扫描,利用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窥视个人空间,利用微型摄像机拍摄个人的室内活动,甚至拍摄个人的裸体,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空间隐私的侵害。
私人空间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亭等临时场所。在私人空间中,住宅空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法谚有云“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在古老的习惯法中,债权人也只能站在屋外讨债而不能直接走进债务人的房里。《汉漠拉比法典》第21条也有禁止他人非法闯入住宅的规定。[12](p11)现代人格权的发展,不仅使隐私扩张到了空间隐私,而且使隐私从私人住宅扩及到公共空间。[13]一些国家的判例表明,住宅并不能作为私生活和公共领域的绝对界限,私领域还可能及于住宅之外的公共空间之中。如1999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摩洛哥卡罗琳公主案的判决表明,隐私也存在于公共场合。只要此时权利人相信其活动不在公众视野中,具体标准应依赖于个案的情况判断。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工作场所、公共场所不属于绝对的私人空间,但是不排除这些场所具有相对的私人空间的性质。如雇主在工作场所利用闭路电视监视雇员、某人在公众场所非法设置秘密的摄像头等,都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害。
现代人格权的发展,不仅使私人空间从私人住宅扩大到了公共场所,而且空间隐私从有形的物理空间转向到了无形的虚拟空间。私人空间传统上大都认为是物理上的特定空间,属于物权法中不动产的保护范畴,而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出现了虚拟的空间,从而产生了虚拟空间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空间隐私除了物理空间之外,还应当扩及电子空间等虚拟空间,如侵入他人电脑系统,即使不盗取信息,也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正如有学者所言,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技术性、数字化、无纸化、高效率等诸多特征已经对传统民法学的许多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涉及民法的诸多方面,在隐私权领域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