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社会隐私的范围为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
对隐私权客体的概括可谓“百花齐放”,不同的学者认同的客体范围不尽相同。萨姆尔·D·沃伦(Samule D.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认同的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的思想、情感和心情即私生活的安宁。美国学者埃伦·威斯丁认为隐私权是个人、群体或组织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将与自身相关的信息透露给他人的权利。显而易见,埃伦·威斯丁认为个人信息才是隐私权的客体。他们对隐私权客体的归纳从不同侧面揭示了隐私权的外延,但都不太全面,无法概括隐私权包涵的丰富内涵。我国学者张新宝和王利明教授分别认为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以及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是隐私权的客体。[8](p7-9,p35)他们尽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隐私权的外延概括得似乎很全面,但笔者认为作为法律权利的客体应为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笔者之所以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是因为自然人的隐私应该包括所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与他人及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事,很难全面予以罗列。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表述,则能够较全面地概括隐私的各种不同样态。
1.私人信息。
对于什么是隐私,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其实,隐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能代替具体的事务或者是人的行为,而只能是由这些事物或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信息。[9](p41)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隐私是信息。信件、个人秘密、个人活动等本身并不是隐私,只是其中所记载并反映出来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个人特征的信息,具体包括生理特征、健康状况、财务情况、婚姻家庭情况、社会活动等足以识别个人特征的资料。私人信息是代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最基本的符号性信息。因此,私人信息是隐私的主要外延。由于文化、传统与地域的区别,私人信息具体包含的内容可能不一致;同时,由于时代的不同,私人信息具体的表现形式也各异,如传统的以纸本为载体的个人档案信息和现代以电脑为载体的个人数据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尤其是现代信息网络的发展,私人信息更多地和更经常地以个人数据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个人数据信息的立法保护是个人隐私权在资讯社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内容。私人信息在静态上表现为私人事物,在动态上表现为私人活动。[10](p43-46)“私人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私人信息,是一种不固定的、正在变化进行当中的信息,而且只有这样理解这里的私人活动,才不至于将私人活动与人身自由权中的人身自由相混淆”。[11](p32)因此,不管是个人的身体、住所、行李、箱包、日记本等有形物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动态信息,实质上都是私人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不管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何不同,对外呈现的都是个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