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隐私范围之确定

  

  笔者认为,不管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任何单一地采用某一种空洞的公式来描述公法和私法界限,都是不足取的。尤其是随着国家干预的加强,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以及公私法的混合趋势地产生,严格地采用一种区分标准很难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已不存在。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大众传媒的发展以及公共权力的膨胀,个人权利被肆意侵犯的情形随处可见。如果不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确定一条明晰的界限,那么,个人自由就无法得以保障。因此,公、私法的划分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私法不仅给每个人提供了必要的发展其人格的可能性,而且由私法赋予的决策自由往往对主体而言更为有利。”[4](p14)


  

  那么,如何对公、私法进行区分呢?公法与私法之间存在着实体上的差异:“在私法(Privatrecht)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freie)、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在公法(offentliches Recht)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4](p7)所以,在私法中,以私法自治与所有权人自由为两大支柱。私法自治表明了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而不受他人干预,而且其在作出某项决定时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只有在其滥用权利时,才存在司法干预的问题。与此相反,在公法中,法律对大部分有待作出的决定都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权利的行使必须陈述理由“,法无规定即为禁止”。今天我们对“公”“、私”的划分和古希腊时期相比,最重要的一个相同点就是家仍被当作是私人领域的中心,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在私人领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家中的隐私也一直被表述为一种积极的价值。[1](p4)


  

  法律设立隐私权的目的就在于合理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隐私权的实质就是私生活的自由权。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隐私权的设立本身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设立隐私权的目的就在于构建一个个人与他人、社会、国家之间的天然屏障,构筑仅属于自己的个人空间。但是,从本质上来说,隐私权的设立合乎人的本性与自然需要,是一种人格尊严与对人的尊重。正如爱德华·布斯坦(Ed-ward Bloustein)所言:“当一个人被迫无时无刻都要与他人分享他的生活,而其需要、想法、欲望、幻想以至爱好等都一一受到公众的审判,他的独特个性和做人的尊严已被剥夺。……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5](p1003)“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所组成的民族,必不能创新;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没有了创新,也很难继续发展与进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