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施政遇到种种困难,行政主导在一定程度上停留于制度层面,难以得到落实,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是来自香港法院的制约。香港法院对行政长官领导的特区政府的制约,在防止行政权为非的同时,也给香港社会的管治造成一些消极影响。为消除香港法院因释法所带来的严峻挑战,行政长官不得不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具体案件所涉及基本法中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给行政长官施政以有利支撑,但也引起香港社会的强烈反弹。实践证明,对于香港本土的行政与司法关系的处理,尽量不请第三者介入是妥当之举。针对香港本土的权力配置体系自我实施、自我修补的能力不足,可借鉴俄罗斯的有关做法,赋予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应有的权力,即当香港法院在具体司法活动中认为政府政策和行政命令、立法会立法违反《香港基本法》,应向行政长官提出中止以上立法的效力,行政长官中止有关政府政策、行政命令或议会立法针对具体案件上的效力后,对自治范围内事项提请终审法院解释,对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提请(经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行政长官认为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不符合基本法,仍可提请(经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为准。有学者认为,香港属于普通法地区,不同于俄罗斯,行政长官介入司法会违背司法独立原则。[28]笔者认为行政长官参与释法程序是正当的,也不会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理由如下:其一,香港的政体是议会制与总统制的混合,近似与法国、俄罗斯的超级总统制,行政长官不仅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其可以以宪政秩序维护者的身份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进行调处。其二,根据香港释法的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释法中有三次都是由行政长官启动的,行政长官参与释法已早已成为现实。虽然行政长官参与释法的做法遭到一些批评,但不能否认这是香港实现良好管治的必需。针对一些人对行政长官启动释法程序的质疑,我们需要为其提供合法的依据。其三,行政长官仅参与释法的程序,不拥有对香港本地政府政策、命令和立法是否合乎基本法的判断权,此项权力仍然归属于香港终审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故不会对香港的司法独立构成实质性影响。
【作者简介】
胡锦光,男,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
宪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常务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MPA首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朱世海,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研究》(11BZZ033)的阶段性成果。
“违宪审查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所行使的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香港基本法》的权力。因这里的“宪”指的是《香港基本法》,而《香港基本法》不是
宪法而是
宪法性法律,故有学者认为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无稽之谈。林来梵教授认为,基于中文的“违宪审查权”一术语应用于《香港基本法》理论时可能引起歧义,可以通过演绎“
宪法诉讼”这一概念把有关基本法的司法争诉以及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活动概称为“基本法诉讼”。参见林来梵:《从规范
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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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陈弘毅:“香港的宪政发展:从殖民地到特别行政区”,载《洪范评论》,第12辑,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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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民主与美国政治文明的二元化”,载应奇等主编:《宪政与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
除了前述的“吴嘉玲案”,还有“庄丰源案”等都给行政长官施政带来挑战和冲击。在“庄丰源”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和香港终审法院在2001年相继裁定庄丰源胜诉,不论其父母是否已在港定居,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子女都享有居港权,此案例为内地孕妇在香港生子打开了大门,从而造成香港医疗资源的紧张和永久性居民的非正常增长。
刘兆佳:“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设想与现实”,载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关于“一国两制”和香港问题的理论文集》,第307页。
邵善波:“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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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极难判断是立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解释法律与立法是两个概念,两种行为,但内在联系是密切,正如本杰明豪德利主教所说:“无论是谁,只要他拥有绝对的权力去解释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那么他才差不多等于真正的立法者,而不是那些最初写下或说出法律的人。”见(美)斯基·威廷顿:《司法之上的政治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扉页。
有人对此可能会提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视为司法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司法权相违背。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护宪机关,解释
宪法性法律是其天然的权力,即使在实行司法独立的西方国家,其
宪法法院也拥有这样的权力,不能因此说这就违背司法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是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中央政府只是授予其包括终审权在内的一部分司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司法权也就是指享有终审权在内的审判权,对于解释基本法这样的司法权,中央政府没有完全授予,还是做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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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丕亮:“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程序”,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第22页。
俄罗斯
宪法第
85条第2款内容是,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文件违背俄罗斯联邦
宪法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这些文件的效力,直到相应的法院解决这些问题为止。
香港文汇报编印:《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参考资料》,1988年6月,第26页。转引自朱国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立法解释”,http://www.calaw.cn/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5686,2010年7月30日登陆。
笔者于2011年10月21日在西安与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弘毅先生的座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