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程序的封闭性、保密性向公开性、透明性转变和转换
传统行政以封闭性和保密性为基本特征,中外皆然。
行政不同于立法和司法,不可能每一事项、每个行为、每道程序都全方位公开。一定事项、一定行为、一定程序在一定时空的保密对于行政是必须的。否则,某些领域(如国防、外交、调查、追究违法犯罪、突发事件应对等)的行政可能无法运作和有效进行,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从而无法保障。但是,行政的封闭性和保密性,特别是超过必要限度的封闭性和保密性,又是有着极大的弊害的:行政暗箱操作,可能为腐败、滥权提供机会;行政行为的根据、条件、标准、程序不公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被剥夺,对强大的行政权无以对抗,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难以监督政府,政府错误、失误即难以纠正,从而可能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自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世界民主化、信息化浪潮的兴起,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开始从封闭性和保密性向公开性、透明性转变、转换。
一般认为,在各种行政行为中,监管行为的封闭性、保密性似乎要大于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决策行为、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监管行为的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似乎要低于其他行政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监管行为的这种封闭性、保密性的需要只存在于监管的某些过程、环节,整个监管行为还是需要公开、透明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现代民主国家对监管程序的基本要求。与传统行政机关不同,监管机构承担模拟竞争市场的职能,监管过程的透明、公开是实现公正、可信监管的前提,所以对监管程序有着更高的透明度要求。
由此可见,公开、透明是现代行政的要求和特质,社会监管程序由封闭性、保密性向公开性、透明性转变、转换是监管转型的必然趋势。
监管者责任的只对上负责性向主要对人民负责性转变和转换
传统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科层官僚体制: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与所有其他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一样,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人民和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监管出现问题(如失职、渎职等)或因监管出现的问题而引发事故、灾难(如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矿难等),问责主体只是其上级机关,而不是人民和人民代表机关。上级机关因种种原因,问责的随意性往往很大。在很多时候,上级机关会袒护相应下级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为掩人耳目,在事件的“风头”上,对责任者严格追责,如撤职、免职等,待“风头”一过,就让责任者官复原职,甚至让责任者官位不降反升或明降暗升。当然,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出于某种原因(如舆论声浪太高,不严格追责会威胁到追责者本身官位,或者追责者早就对相应责任人反感,想找机会给予惩治等),也会严惩相应下级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对之严格追责。很显然,这种问责制不仅对问责对象不公平,对非问责对象的其他所有监管者也很难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促使其认真积极履责,依法监管,不滥权,不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