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早在13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就曾指出:“让十名有罪者逃脱也胜于让一名无罪者受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温希普一案中曾指出:“我国体制的基本价值观认为错误地判定一名无辜者有罪要比错误地释放一名有罪者要糟糕得多。”尽管如此,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因为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仍不在少数。自从1935年的美国伯格(Berger)一案以来,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被视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最为常见的主导性因素之一。根据美国2000年的一项研究,有62人得益于DNA技术的使用而无罪释放,其中有26个案件中存在一定程度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在随后对由于DNA技术的使用而无罪开释的70起案件中,其中34起案件存在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4}403。
最后,有损于程序正义。美国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对正当程序造成严重的损伤,比如检察官以威胁的方式获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以达到对被告定罪之目的对程序的正当性造成了伤害,检察官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打算在法庭之上进行突然袭击损害了公诉机关与辩护方公平竞争与理性对抗之精神,检察官为了取胜在陪审团的人选上大做文章对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造成负面影响等。
二、美国检察官起诉不当行为的原因及矫治
从上文所述可见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外在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美国检察官如此而为呢?笔者认为主要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存在缺陷,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对于检察官起诉不当行为归责机制的不足三个方面的因素[18]:
首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透明度及有效约束。美国学者琼·雅各比曾就美国检察官巨大的裁量权指出:“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三个方面已经成为不可争辩的了:他有权单独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他单独决定在何种程度上指控某个人;在他认为应该或必须终止诉讼时,别人不能加以阻止。”{5}再比如美国学者博顿·阿特金斯在谈及美国检察官所享有的不起诉裁量权时曾指出:“然而,我想知道为什么一名美国检察官—比如说一名县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不起诉,即使有明确的有罪证据。也许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政治的影响。而且,他也不必向任何人说明其已经查明的案情和已经收集的证据,也不必向任何人说明他为何对法律做出如此解释,更不必向任何人说明为何在此困难的政策问题上采取此种立场。”{6}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犹如一剑两刃,检察官有了灵活处置权,有助于实现社会政策及提高诉讼效益,但也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引发了检察官的选择性起诉及报复性起诉等起诉不当行为。为此,美国采取一些措施以规范检察官的裁量权,增加其透明度,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建议检察官办公室使用检察官手册,该手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一般的社会政策以指导其裁量权;另外一方面,检察官的工作流程。检察官手册旨在引导检察官裁量权科学、公正地运用以实现司法正义。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还建议该手册的内容应向公众开放,除非相关事宜涉及机密问题。其二,美国司法部还发行了美国律师使用手册(USAM)以指导检察官裁量权的运用,使用手册对公众开放。该手册指出检察官起诉的总体原则是只要他相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且相关的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将足以将被告人定罪,检察官就应该起诉,除非检察官认为:1.起诉不符合既定的社会政策;2.被告已在其它司法区受过有效的追诉;3.目前不存在适当的非刑事替代性措施。除了上述内容外,美国律师使用手册还给美国联邦检察官提供以下七个参考因素以指导起诉工作:1.联邦执法的优先问题何在。2.被告所犯罪行性质及严重程度如何。3.起诉的威慑效果如何。4.被告所犯罪行的可责性如何。5.被告有无犯罪前科。6.被告是否愿意与执法人员或检察官合作。7.假如被告被定罪,可能的量刑或其它后果如何。8.被告个人的具体情况。除此之外,美国律师使用手册还规定以下三种因素不得作为检察官考量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参考标准:1.个人种族、宗教、性别、民族、政治派别、个人活动及信仰。2.检察官个人对于被告的情感,被告的社会关系及被害人的因素。3.对检察官个人职业或个人情况潜在的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