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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检察官的起诉不当

  

  (四)选择性起诉或报复性起诉


  

  在美国1986年的美国诉阿姆斯壮(UnitedStates v. Armstrong)一案中[7]确立了禁止不合理的选择性起诉,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检察官是否起诉的决定不能基于种族、信仰或其他专断的分类这样不合理的标准。”在1985年的Wayte v. UnitedStates一案中[8],法院在裁决中指出也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行使了成文法或宪法所保护的权利而作出起诉或加重起诉指控的决定。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禁止性的起诉规定是出于维护与捍卫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的需要;在涉及联邦政府的情形下,这种禁止性的规定出于维护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内在需要。但遗憾的是,选择性起诉的主张难以证明,法定证明标准太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Reno v. American-ArabAnti-Discrimination Comn一案中[9]指出“选择性起诉的主张是非常少见的……我们已经强调,要求刑事被告人出示‘清楚的证据’取代检察官合法行事的推定,证明这个主张的标准非常难以达到。”检察官提出报复性起诉有违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应被禁止。相对于选择性起诉的处理,美国最高法院在特定情形下给予了主张报复性起诉的被告人“报复推定”的利益,据此,有效地将证明负担转移到了检控方,检察官必须证明自身缺乏报复性动机。美国关于检察官报复性起诉问题的经典案例是1974年的布莱克治诉伯里(Blackledge v. Perry)一案[10]。在该案中,被告因携带致命武器袭击而被定罪,这是轻罪。被告人根据州法律要求在更高级别的法庭申请重新审判的权利。在第二次审理之前,检察官调查并取得一项新的公诉书,指控该被告人以杀人为目的而携带致命武器进行袭击,这是一项重罪。被告人主张检察官的重罪指控是对他行使合法权利的惩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尽管被告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检察官提出更为严重的指控是因为他行使重新审判的权利而对他进行惩罚。最高法院裁决的根据是,综合案件各种情况,认定检察官具有报复的“现实可能”。最高法院指出其如此裁决的理由并非“报复性动机必须不可避免地存在”,而是担心这样的动机“可能会违宪地阻吓被告人行使他的成文法权利。”


  

  (五)不允许的评论或在庭审中试图导人不适当的证据


  

  美国检察官起诉不当行为外在表征具有多样性,其中最具有可视性的要数检察官在正式庭审中所发表的不当言论,此举严重地损害了正当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的不当言论也是最为宽泛,最难界定,最难一一列举以及最难评价的。美国法庭也曾努力地试图去裁决检察官的言论是否有违正当程序。在一些其它案件中,美国法院还发现检察官还存在另外一种起诉不当行为,即检察官在庭审中提交一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信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信息,比如,检察官故意将那些已在庭前审前动议阶段予以排除的证据在正式庭审中提交出来。美国检察官的上述不当做法均有可能对陪审团的自由心证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认定。[11]再比如检察官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被告人罪行的成立与否纯粹发表个人的主观看法与观点而缺乏一定证据资料的支撑。


  

  (六)违反迅速审判原则的起诉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一则可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刑罚手段对罪犯的威慑效应,二则可以使被告人尽早摆脱诉讼之累,“一方面可以及时将罪犯绳之以法,而产生刑罚威慑功能,另一方面则使无辜之被告,得以早日洗刷罪嫌,还其清白。”{2}美国检察官也有可能因为不必要的延迟起诉而构成起诉不当行为,由此也就侵犯或剥夺了被告人所享有的获得迅速审判的宪法性权利。被告人的该项权利是在1967年的科劳佛诉北卡莱罗纳州(Klopfer v. North Carolina)一案中确立的。[12]在衡量被告人的此项宪法性权利是否遭受检察官的侵犯时,法官通常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这是在1972年的巴科诉温果(Barker v. Wingo)一案中确立下来的[13],它们分别是延迟的时间长度,哪部分的延迟是由检察官的过错所导致的,因为上述延迟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害如何,以及被告人在何种程度上主张自己迅速审判的权利。当然,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对于检察官延迟是否属于必要合理的亦或不当的由于法官采取的是一种衡量测试之方式,因此本身充满了变数与不确定性,这就为检察官故意延迟起诉而不被发觉或侥幸逃脱惩罚制裁提供了一定的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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