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检察官的起诉不当
刘国庆
【摘要】美国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起诉不当的做法,危害极大。美国检察官起诉不当行为的出现原因多元化,其中最为突出的因素有三。目前,美国正积极地推动从三个方面入手来遏止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我国也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认真地审视美国的问题可以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起诉不当;正当程序;豁免权;报复性起诉;裁量权
【全文】
前言
所谓起诉不当是指“检察官的不适当或违法行为,比如检察官试图回避一方当事人证据展示的要求或试图去说服陪审团对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定罪。假如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导致误判,根据禁止双重危险条款之后的起诉行为是禁止的。”{1}美国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的外在表征具有多样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检察官的起诉不当危害极大,既有违检察官原本应恪守的客观性义务,有悖程序正义,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美国理论界认为检察官起诉不当的产生主要因素在于现有的规范检察官的伦理道德规范存在缺陷,难以发挥实质性的指导作用,检察官所享有的裁量权过大趋于极端化,难以有效制约,以及现有归责机制存在不足,运转不灵,难以对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真正发挥威慑惩罚作用。为此,美国正积极地有针对性地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改革以遏制与减少检察官起诉不当行为的发生。反观我国,检察官也存在若干起诉不当问题,危害不小,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通过对美国问题的探讨能为中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之处。当然,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望学界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一、美国检察官起诉不当行为类型及危害
截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具有多样性,本文难以一一列举,笔者认为以下几点表现得尤为突出,需要予以格外的关注:
(一)使用伪证
在美国检察官所有的起诉不当行为中最主要的,也是首先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确定的要数检察官明知是伪证而故意使用以获取对被告人的定罪目的。法院认为检察官故意使用伪证以实现对被告人定罪之目的剥夺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获得正当程序保障的权利。关于检察官蓄意使用伪证而指控被告人的诸多案例中,最为著名与经典的要数1935年的穆尼诉霍罗汗(Mooneyv. Holohan)一案。[1]在该案中,托玛斯·穆尼因为1916年的谋杀案而被判处死刑。在庭审中,检察官提交了涉嫌伪证的证言。被告人因此提出案件重审的动议,加州法院拒绝了被告人的请求。之后,穆尼试图寻求获取加州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加州最高法院最后维持原判。穆尼转而向联邦法院寻求救济,在联邦法院获得救济的意愿受阻后,被告人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听取了被告人的诉求。在伊始阶段,代表国家利益的美国首席检察官承认在庭审中检察官提交并用于对被告人穆尼定罪的证人证言是伪证。然而,既然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该首席检察官指出明知而故意使用伪证并没有侵犯正当程序,并对其主张进行解释,他指出检察官的起诉不当行为本身并不能自动独自地剥夺被告人所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除非被告人被剥夺了被告知以及获得听审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赞同该首席检察官对正当程序性权利的理解与诠释,联邦最高法院主张获得法庭审判的权利本身就内含该审判免受明知伪证而故意使用不当影响的权利,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我们不能认同该首席检察官对正当程序作出如此狭义的理解。在维护民众自由而反对政府对公民合法权利剥夺方面,正当程序体现了基本的正义理念。正当程序要求的并非仅仅对公民进行告知以及获得听审的权利,假如政府试图以所谓的审判为名,实际上是通过蓄意地提交使用伪证以欺骗法庭与陪审团以达到对公民进行定罪,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之目的。那么政府以此等方式对被告人定罪将其监禁就与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完全相悖,格格不入,此举无异于恫吓与威胁。检察官乃政府利益的代表,其起诉行为如行政官员执法一样构成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归入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范围,受其规制。该修正案适用于政府的任何行为,无论是立法行为,司法行为,亦或行政行为。”由穆尼一案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检察官在案件起诉中使用提交伪证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此举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剥夺了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