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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警专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法警专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李娅斌


【摘要】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提高执法能力,服务保障审判,司法警发展向何处去?笔者认为,只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使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关键词】专业化机制;意识;综合素质
【全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 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可缺的构成因素。他们不仅担负着保障各级法院的安全,维护审判工作的秩序,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法律文书的送达及财产保全任务,还经常地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尤其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法警有着不可缺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警作为法院系统一支特殊的半军事化武装力量,其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为了适应这一特点和发展趋势,必须把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纳入专业化、正规化的管理轨道,真正建立起一支素质高,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


  

  一、明确定位 健全各项权能机制


  

  法警属于警察,应当是类似于交通警、刑警等的分类,是具有特定功能的警种。所以,法警在法院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特殊的,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与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由此可见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审判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法官的审判与法警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法警在保障法庭审判秩序活动过程中,与法官的审判工作是相互衔接、相互沟通的。不可否认,法官的审判工作居于中心地位,法警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但是法警在处置违法事件时,就是行使自己司法警察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当是独立的、专业的。同时法警从事的其他安全保卫、拘留、押解、执行死刑等任务,就更多地体现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强制性、单向性的特征。司法警察与法院其他各庭室之间应当是平行关系,法官与司法警察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法警的职能是不可替代的,应当赋予他们特别的地位。首先在建制上,应当参照同级别的公安机关的建制,纳入同一管理机制,区别于法官的管理;二、在职能上,法警就是警察,应当享受一切警察在办案时享受的资源和便利,尤其是人口信息,还可以通过网络定位等手段,查明相关人员的位置,以获得案件上的便利;三、在处理突发性事件上,享受普通警察享有的一切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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