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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的社会理论逻辑

  

  

      


  

   P’/组织化成就    


  


  

2  P’/政治决定     


  


  

P’/大众忠诚


  

 


  

行政系统



  M= Money media(金钱媒介)


  

  P= Power media(权力媒介)


  

  表格来源:J.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2: System and Lifeworld, trans.Thomas McCarthy (Boston: Beacon Press, 1987), p.320.


  

  另一方面,与社会理论语境中主要论及“行政系统”不同,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语境中,哈贝马斯更多地使用了“政治系统”,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将两者混用。但如果依循其理论逻辑,我们仍可以将两者的关系大致予以分殊。早在《合法化危机》中,哈氏即同时使用了政治系统和行政系统。但在该书中,他至少在下面这句话中透露出了两者的关系:“尽管这两种危机取向都产生于政治系统……” [14]根据上下文提示,此处所谓的“这两种危机取向”是指有关政治系统中大众忠诚投入的“合法化危机”,以及关涉政治系统中合理行政决策产出的“合理性危机”。可见,哈氏在很大程度上把政治系统按照投入—产出的功能划分为合法化系统和行政系统,前者主要指通过选举制、代议立法制等民主建制而汲取大众忠诚的行动系统,后者则指主要回应经济系统的需要而产出合理的行政决策的行动系统。因此,哈氏那里的政治系统大体包含两种含义:狭义的政治系统是指与选举制等民主合法化建制相联系的合法性的投入系统(即合法化系统),广义的政治系统还包括产出合理行政决策的行政系统。正是在这其狭义上,T. McCarthy指出:“只有当其讨论整体的合法化即福利国家民主的问题时,哈贝马斯才谈及‘政治系统’。除了这些语境之外,他典型地谈到的是‘行政系统’、‘国家机器’和‘政府管理’等等诸如此类。” [15]当然,依据哈氏本人对系统的定义,合法化系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系统。之所以有这种微妙“错位”,依笔者之见,乃源于他对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深刻体认:由于社会的日益复杂化,我们仍需尊重行政系统的自主逻辑(行政系统);但由于民主合法化的需要,我们亦需为日益自主的行政系统进行合法化驯服(合法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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