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肇端于资本主义的现代社会的出现,要求把后习俗的(postconventional)道德和法律表征制度化地表现出来,并将其诱导性地锚定起来;但是,
(b)资本主义现代化所遵循的模式是如此片面,以至于认知—工具合理性超越了经济和国家的边界而侵入那些以沟通方式组织起来的生活领域,并以牺牲道德—政治合理性和审美—实践合理性为代价而在那些领域取得了支配地位。
(c)这导致了生活世界中符号再生产(symbolic reproduction)的紊乱。” [8]
上述(b)和(c)所包含的内容正是哈氏殖民化命题的核心内容:“由于资本主义的增长,经济和国家子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并且更深地渗入到生活世界的符号再生产中。” [9]它所表征的其实是由于系统的目的合理性行动逻辑在社会中的弥散所导致的合法化危机,因为系统迫令“把道德—实践性要素驱赶于生活的私人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之外了”。[10]在哈氏看来,这种“未获满足的合法化需要”之所以产生,乃因为“人们的日常实践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都货币化(monetarization)和官僚化了。”[11]因此,其合法化理论即是要扭转这一趋势,把系统重新锚定于生活世界的共识形成机制中。
第三,在生活世界合理化的语境中,哈贝马斯不仅将其在《沟通行动理论》第一卷中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重构纳入进来,而且又着重从沟通行动理论视角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特别是关于世界除魅的论说)进行了重建。概言之,哈氏仍将生活世界的合理化视为沿着“文化合理化—社会合理化”轨迹而展开的历史进程。这表现在:(1)在文化层面,世界的除魅不仅意味着文化价值领域的分化,而且在根本上体现为“神圣事物的语言化”(linguistification of the sacred)。从沟通行动理论的视角看,韦伯所谓的世界除魅其实表征着根植于宗教—神圣情境的规范有效性发展为一种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12](2)在社会层面,我们亦可以看到相应的分化过程:系统复杂性的增长不仅使得系统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中分化出来,进而使得生活世界中社会与文化、个性领域分离开来。同时,随着“文化”变得愈来愈合理化(即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及反思性),它逐渐与其所产生的社会情境相分离,并可以为其他社会反思性地改变、批判性地袭取;随着“个性”变得愈来愈合理化,它亦有能力反思性地将自己从文化传统和习俗性社会角色中解放出来,并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13]
综上所论,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商谈合法化理论的主要问题意识和逻辑起点:就系统复杂性和自主性的增长(社会合理化)而言,不仅其所带来的社会与文化、个性领域的分化使得系统整合处于由合法化延搁所导致的合法化赤字中,而且它亦使系统的行动逻辑普遍渗入到生活世界的符号再生产中,进而导致了现代复杂社会中以“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为主要表征的合法化危机——这指向了以商谈兑现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商谈合法化理论的主要问题意识。就生活世界的合理化(文化合理化)而言,不仅其所产生的“价值一般化”趋向进一步巩固了系统分化的历史成就,而且与之相伴生的世界除魅在根本上意味着“神圣事物的语言化”:人们不再按照那些由未经质疑的神圣权威所确保的规范而行动,相反,他们在个性和文化层面均倾向遵循沟通行动的行为模式而对规范采取反思性的证成立场——这指向了以商谈兑现合法化的可能性,以及商谈合法化理论的主要逻辑起点。
三、从“系统—生活世界二元论”到“围攻论”的双轨模式
为了不使其社会理论仅仅沦为一种与社会—政治实践情势无涉的规范性理论建构,哈贝马斯1980年代以来先后向道德哲学、政治—法律哲学等领域推进自己的理论工作。在法哲学与政治哲学领域,哈贝马斯立基于“系统—生活世界二元论”提出了“围攻论”的双轨模式,即通过将“系统—生活世界二元论”改造成非正式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意见形成”(opinion-formation)与正式决策机构的“意志形成”(will- formation),并使前者“围攻”(siege)或“包围”(surround)后者,形成了一种卢梭式的激进民主理论——这就是为我们所知的商谈民主理论。
哈贝马斯不仅将生活世界在结构上分为文化、社会和个性三个部分,还从“建制化秩序”(institutional orders)角度将其划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进而将其同合法化问题联系起来。按照他的理解,现代社会的个体在生活世界中主要以雇员、消费者、纳税人、公民等四种不同身份,分别与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发生互动关系。在私人领域,以雇员身份向经济系统输入劳动力,获得从经济系统中输出的劳动报酬;以消费者身份向经济系统输入消费需求,获得从中输出的物品和服务。在公共领域,以纳税人(委托人)身份向行政系统输入税金,获得从中输出的各种“组织化成就”(如良好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等);以公民身份向行政系统输入大众忠诚,获得从中输出的各种政治决定。可见,个体以公民身份与行政系统进行的互动,正体现了合法化问题的运行逻辑(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