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国家
其他国家,特别是私法后发国家,债法改革和私法革新也同样波澜壮观,这些都属于当代债法变革不可忽视的体现。
较有影响的,如荷兰、加拿大魁北克地区、俄罗斯等国,这些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纷纷通过新民法典的浩大工程,体现私法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强烈决心,并以其法典文本的现代性享誉世界。1992年《荷兰民法典》在广泛斟酌两大法系国家成功立法经验、司法经验以及学说,顺应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潮流的基础上,对传统民法典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了革新,成为兼具开放性、融和性与现代性的当代法典典范。这部法典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模式,重视债的制度安排:商法规范被并入第二编(法人),第七编(特别履行合同)和第八编(运输法);重视对财产法原则的整合,建立统一的财产法总则,将法律行为一般规范下放至此;更符合实用性要求,突出现代生活的规范重点(具体合同、运输法单独成编);注重置身现代生活的时代性以及欧盟一体化的法律融合需求,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对电子合同的引入,对债法范畴的扩张等。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是融合性及现代人文主义和科技文明结合的典范,对保险、租船合同、运输、年金等具有现代气息的法律事项做出具体回应。2002年《俄罗斯民法典》是一部转型国家回归民法传统的民法典,及时指导改革,反映改革后财产关系的重大变化,在体系上沿袭了德国模式,但做出了融合和发展,并更具有包容性,在债法方面将债的种类与债法总则分离成章,为其形成和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准则。
东亚国家和地区也不甘落后。例如,我国大陆地区民事立法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也掀起私法现代化高潮,这一时期为中国改革开放工程进入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因此市场法治面临全面确立的要求,1999年,以市场化为改革方向,在整合此前的三部分立合同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以旨在推进市场化和与国际接轨的《合同法》,2009年,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以尽可能满足现时的侵权审判实践确定的裁判需要为指向,出台了《侵权责任法》。[16]此外,在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99年就完成了其“民法典”债法部分的系统修改(虽然这一修改的现代化程度一定程度遭到台湾学界质疑);在邻国日本,其立法和学术界当前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与债法现代化有关的修订论证工作。[17]
三、当代债法改革的趋势及其历史定位
目前正在世界范围开展的债法改革,从内容和理念变化来看,总体上体现的是一种现代化要求或趋势。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和三个重点。两个层面,是指国际统一或区域统一的层面及内国债法改革层面。前者,主要体现为合同统一法运动的蓬勃发展,这种统一是以深度市场化和国际交易全球化开展为指向的;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主要国家纷纷改革自己的债法,特别是在其结构基础层面做出重要变化,以求债法规则不仅在具体发展上而且也在结构基础上与现代交易复杂特点能够契合,总体上的做法是开放而富有弹性、融合而易于包罗,并致力于回应效率化和社会化的双向吁求。三个重点,则分别是整合、融合、现代发展。整合,指当今世界债法改革体现出对于既有的立法和司法发展做出系统整理的一面,特别明显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以此为目标之一展开所谓的再法典化;融合,指此次债法改革无论是在国际合同法生成上还是内国债法修改中,都体现了很强的兼容吸收的特点,外在的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内在比较融合的趋同化过程;现代发展,指当代债法改革体现出一种时代进步,以成熟工业化和社会化为现实考量和回应,具有意志权利、忠诚义务与社会连带三者综合的时代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