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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债法改革:观察与解读

当代债法改革:观察与解读


龙卫球


【摘要】目前正在世界范围开展的债法改革,从内容和理念变化来看,总体上体现的是一种现代化要求或趋势。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和三个重点。两个层面,是指国际统一或区域统一的层面及内国债法改革层面。前者,主要体现为合同统一法运动的蓬勃发展,这种统一是以深度市场化和国际交易全球化开展为指向的;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主要国家纷纷改革自己的债法,特别是在其结构基础层面做出重要变化,以求债法规则不仅在具体发展上而且也在结构基础上与现代交易复杂特点能够契合,总体上的做法是开放而富有弹性、融合而易于包罗,并致力于回应效率化和社会化的双向吁求。三个重点,则分别是整合、融合、现代发展。因此,当代债法改革,以其内容和理念发展变化重大,不能看作是私法领域的一般化意义的法律发展或者说是某种仅具技术意义的法律调整,而应该认识到它体现着当今私法面对时代变迁正在展开一种根本转型,标志着私法历史上第三次的重大发展。
【关键词】当代债法改革;合同法统一运动;美国债法;德国债法;法国债法
【全文】
  

  当今世界私法正在发生急剧变革,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债法改革,它以急先锋的形象活跃于立法和学术舞台。这场改革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加以展现,彼此之间存在互动性,但是也存在很多差异的地方,但总体上是以“债法现代化”的旗号面世的。我国债法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其现代化问题也提上日程,目前一个时期更是因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部门立法取得阶段性突破而以整体性、法典化需求再次提上议程。由此,对当今世界债法变革情况加以总体观察和深刻把握就极为必要,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只有自觉融入到世界大格局之中,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现时法律转型的与时俱进。


  

  一、债法改革的国际统一运动


  

  当今世界债法变革是以国际化协作的面目开始的,此次变革大体始于二次大战结束之后,随着世界政治和经济轴心发生变化特别是美国崛起,深受英美合同法影响的合同法统一运动由此展开,并促成了由美国主导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商品买卖公约》(简称CISG)出台并在1988年生效;[1]属于合同法国际统一运动努力的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推出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PICC),1994年由该组织通过并于2004年扩编,该通则是世界顶尖合同法专家的协作成果,旨在促进合同法全球化,该通则虽然仅仅是学术机构的作品,主要供内国或国际立法者作为模范之用,但被誉为“当今世界一部极具现代性、广泛代表性与权威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2]。


  

  合同法区域统一也如火如荼。在欧洲,伴随着旨在打破国家间壁垒和推进更大市场化合作、同时或多或少也旨在通过提升区域整合以增进对抗力的欧盟(前身为欧共体)的形成和崛起,债法改革从形式上以一种协同化的方式展开,越来越呈现出致力建立一种“整合中的欧洲合同法”的特点,其中最富有示范性的是由丹麦人Lando领导的欧洲学术团体“欧洲合同法委员会”(CECL)拟订的1999年《欧洲合同法原则》(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简称PECL)的出现,以及欧盟执委会在2005年启动委托由若干学术团体联合组成的“欧洲私法协同研究网络Law,” (CoPECL)联合承担研究并于2009年最终完成的 “共同参考架构草案”(DCF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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