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原告管辖权异议之分析与消解

  

  问题似乎陷入了僵局。不过,更灵活、流动地对待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及其实体法原因也许是可能的路径。实际上,日本学者高桥宏志通过对学说争论到判例变迁的历史分析,认为并不能将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看作铁板一块的“封闭的”、“静态的”子系统,“共同诉讼之必要性与合一确定之必要性相互结合的程度不应是封闭、规定的体系”,而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案件的类型)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21]当然,主张应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确定共同诉讼之必要与合一确定之必要似乎也无法直接解决本文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必要性程度就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实体法原因进行分析,日本判例和学说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对于共同所有关系,日本判例采取二元的处理方法,将其划分为“共有权”和“共有持分权”,共有权形成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共有持分权则不必采用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22]当民法上的合伙作为原告时,如有人拒绝共同起诉,日本学者福永有利则认为可以将其除名或解散合伙或请求损害赔偿。[23]


  

  如果进一步引申福永的观点,就是在出现内部矛盾时可以对基础关系予以“解构”。遵循这种思路,任何共有关系最终都可转变成个人所有关系,因此,在无法形成共同诉讼时,可以对诉争标的物的共同所有关系进行“拆分”,将共同共有拆分成按份共有,或者直接将共有关系拆分为个人所有,在诉争标的物的共有关系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时,例如合伙、婚姻关系时,则没有必要对他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拆分。这样,所谓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就因为共同诉讼一方对纷争的实体法基础的拆分而演变成普通共同诉讼,原告间没有共同诉讼之必要,各原告皆有权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方法实质是将应该在合伙等关系终结时应该进行的拆分提前处理,是一个成本相对更高的“无奈之举”,但也是一个从根本上(实体法之根源)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唯一一个尊重所有原告自主选择的方法。不过,从被告和法院的视角出发,这样的拆分会增加被告应诉的负担,也可能会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的不一致进而作出矛盾判决。


  

  2.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在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部分共同原告在法院受理之后也可能主张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此时应如何处理?另外,还存在其他尚未起诉的潜在共同原告认为最先起诉的共同原告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形,而这些潜在原告是否有权如此主张?应如何处理?


  

  根据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性质,由于没有“共同诉讼”的必要,一部分共同原告退出诉讼并不导致原告不适格,而且这些退出诉讼的原告可以就同一诉讼标的选择他们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此,在一部分共同原告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时,法院应当认为这些共同原告主张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无需进行职权调查,而应该针对这些共同原告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但该裁定对认为该法院有管辖权的共同原告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主张无管辖权的共同原告实际上不必要也不应该将其意志施加于持反对意见的共同原告。同理,在其他尚未起诉的潜在共同原告认为最先起诉的共同原告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时,这些潜在的共同原告无权如此主张,但他们可以选择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于针对同一诉讼标的,一旦不进行“合一确定”,还是有可能会产生矛盾的判决并导致判决效的矛盾,而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由法院进行合一确定,即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此时不免又否定了部分共同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因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追问,矛盾判决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容忍,在何种程度上必须“合一确定”,或者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小限度是什么。


  

  一般情形下,无共同诉讼之必要,但有合一确定之必要,这两者间并不存在矛盾,如个别起诉适格的原告选择共同起诉的情形。但是,对于本文提出的情形而言,却存在尖锐矛盾:一方面,部分原告有权另行起诉;另一方面,法院却有必要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实际上,也有日本学者认为,在承认个别诉讼的前提下,统一判断的必要性只是逻辑的产物,而仅将这种情形理解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困难的。[24]仔细分析上述矛盾,如果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立场上,国家仅仅是因为要避免可能存在的判决效冲突才要求合一确定,而这种理由的正当性似乎不能与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正当性相提并论:国家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保障判决效不冲突,未必需要介入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而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如此一来,如果当事人不选择共同起诉或应诉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几乎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日本学者高桥宏志以股东提起的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为例,论证了即便产生矛盾的判决,由于商法上的公司关系统一处理的原则,以原告胜诉判决的对世效优先,无论该判决是先于、同时或者后于败诉判决作出,故判决效的矛盾可以因此回避。[25]不过,他又认为,在支持请求的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均发生效力扩张的两面对世效的情形中,“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毫无疑问有了坚实的基础”,如在撤销非法婚姻的诉讼中,由于实体法未规定支持请求与驳回请求何者优先,因此出现矛盾判决时冲突无法解决,法院必须作出同样内容的判决。[26]故而,他认同通说的观点,在发生判决效扩张的情形下,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仍然是妥当的,尽管在有些情况下未必需要如此。[27]因判决效扩张,而需要避免矛盾判决,则产生了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之必要,这就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