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很多说法实际上将一个简单的道理复杂化了,“坦白从宽”是一个有确定内容的刑事政策为了简约地用口号表述而进行了中国成语式表述的合理规则,其本意就是这次修正案中所说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有人将“坦白从宽”与“抗拒从严”作两个内容来理解,认为从严就是讯问手段上的从严,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旦不符合侦查人员的期待或预断,就被认为是不老实,在‘抗拒从严’政策的支持之下,在讯问时使用‘从严’式的刑讯逼供类的讯问手段,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19]
笔者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本身与无罪推定是不存在必然的冲突的,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依据犯罪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点,在刑罚裁量上予以区别对待。“坦白者从宽、抗拒者从严”,是一项刑事责任裁量政策,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至于是否坦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可以选择的而不是必须接受的义务。相关犯罪事实查清后,司法机关最终依据刑法实体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适应的范围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领域。那种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有罪推定,一定程度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混为一谈了[20]。另外,机械地将“坦白从宽”与“抗拒从严”分为两个内容也是忽略了中国语言的基本规律,如在中国的成语中,有一种“反义并列”(互文)成语:博古通今、冷嘲热讽、挑肥拣瘦、同甘共苦、长吁短叹、大同小异、深入浅出、外强中干、取长补短,等等,这类成语的作用在于:反义词在语义上相互排斥的,但进入成语后,作为概念上的两个对立面,其“对立”看不见了,剩下的只是其“两面”,如“古今”连用表示古往今来的事情;“冷热”在一起形容两种相关的态度;“肥瘦”合起来比喻对自己有利的事物。“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现代八字成语,前者和后者只是重申与强调同一个事务的两个方面,就如生活中说“你要按时到,不迟到”一样,这里边“按时到”和“不迟到”并没有两个不同的意思。因此,抗拒从严的含义,只是强调不会从宽,相对于不从宽而言,就是从严。违背中国语言的基本规律,将从严就是“讯问时使用‘从严’式的刑讯逼供类的讯问手段”这样的结论强加于一个已经有约定俗成含义的刑事政策,是违背常识的。因此,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上升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中国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上鼓励自白的通行做法。
综上所述,修正案第49条的内容是实现国际公约规则的重大进步;修正案第117条没有规定沉默权,而是从相反方面作提醒,即提醒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是具有合理性的,是在坚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前提下符合十国国情的一种选择。但其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内容应当删除。所以,修正案第117条应当修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结语
刑事诉讼法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种价值,这是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分不开的。从1996年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无论是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环境还是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快速发展,所以,中国应当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提高保护人权的水平;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社会越发展,犯罪的能力也在提高,所以也应当加强国家打击犯罪的权力,这不仅是技术和硬件的改善,也包括在法律上赋予其必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