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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

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



——评刑诉法修正案中侦查程序部分中的争议问题

高一飞;聂子龙


【摘要】现行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于今迎来了第二次大面积修改。针对此次修改,尤其是对有关侦查程序的修改,有人忧虑其是刑诉法条款倒退的表现。通过对秘密拘留和逮捕、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和沉默权与如实供述这四个方面进行理性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指出此次修正案在侦查程序的修改中,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方面,整体上是有进步的。对于其不细致、不周全、有矛盾而可能导致实施者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地方,需要进行合理的完善。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秘密拘留和逮捕;传唤和拘传;技术侦查;沉默权和如实供述
【全文】
  

  自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以来,现行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迎来了第二次大面积修改。此次修正案条文共有99条之多,拟将刑诉法由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内容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公布于中国人大网(www.npa.gov.cn),并规定2011年9月30日前为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间,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的草案说明和草案修正前后对照表也一并予以公布。


  

  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效果。与此同时,“现代刑事诉讼还是一种利益多元的制度。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权利;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正当;既要维护公正,又要实现效率。因此,它必然是一种权力约束的,即国家权力相互制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能够实现相对平衡的制度”[1]。而最能体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的关系如何得到平衡的地方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


  

  对有关侦查程序的修改关注中,有人忧虑其出现了倒退[2]。在此,笔者下文拟从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修改中让人关注最多的四个热点问题,即:秘密拘留和逮捕、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沉默权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秘密拘留和逮捕


  

  在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现行刑事诉讼法共界定了五类,即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此五类强制措施规定在第一编第六章,共27个条文。此次修正案对于强制措施依然坚持采用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类措施,拟规定在第一编第六章,共36个条文。


  

  在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中,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便是拘留和逮捕是否可以秘密进行?在执行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时采取通知亲属或辩护人的措施,是为了防止秘密羁押带来的对人身自由的不适当限制,杜绝“黑暗的权力行使的危险性”[3]。因此,在拘留、逮捕与监视居住的同时进行对家属的告知,也是对被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人在羁押时合法权利的保护。


  

  修正案第84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修正案第92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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