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这个规定来看,获得车牌并不需要额外的摇号,也并不需要拍卖。事实上,自上海开始实行车牌拍卖以来,该规定的合法性争议一直存在,尤其是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行政许可法》第17条明确指出,“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根据第16条第四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很明显,《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机动车牌照的获得做出另外的规定,由此可见,《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的“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有违背上位法的嫌疑。
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车牌作出种种违反《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举措,在我看来,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混淆了财产和福利的区别。在现代社会,财产的取得并不需要额外的资格,而福利的获得往往是和特定的身份联系在一起,而这些身份限定则是由政府规定。
那么,哪些是财产,哪些是福利?一般而言,个人能够通过货币在市场上购买的产品就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小到铅笔、大到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都是属于财产之列。而福利则是源自现代社会中国家对社会特定群体的照顾,是以个体满足特定资格为前提:如低收入者每月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阶层获得的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财产和福利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财产的获得是以个人的货币支出为前提,而福利则是属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那么,车牌到底是属于财产还是福利?从前面的论述可知,车牌只是汽车的所有权凭证,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换句话说,如果汽车是属于个人通过市场购买获得的财产,那么有关机构就不得对车牌的获得设置任何限制;如果汽车是通过政府公帑购买获得,那么该车牌就不是属于任何个人的财产。不过即便是属于公车,需要限制的也不是车牌,而应该是购买公车的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