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评级机构侵权责任之构造

  

  此外,在认定评级机构的过错方面,还应当考虑评级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披露义务。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 The 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 PWG)强调指出,今后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所依赖的前提和假设,必须进行充分地披露,以使得评级结论的使用者能够明白特定的评级是如何做出的。同时必须改良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办法,使其运用于结构产品的评级方法明显有异于用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评级方法。此外,应改革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开途径,使得公众可以便利地获得评级机构对结构产品和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结果及其采取的措施,以便于进行比对。[34]美国的做法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四)虚假评级结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或者利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行为人仅有侵权行为而没有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虚假评级结果给投资者带来损害,直接表现为评级结论误导了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而造成财产损害。法律认定的损害指投资者因信赖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而实际遭受的或必定发生的可补偿的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第30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五)因果关系


  

  从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立法和司法的经验看,在涉及公开证券市场的案件中,美国法院根据市场欺诈理论建立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欺诈市场理论是根据 “有效资本市场”学说而确立的。[35]该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在一个开放而且发展良好的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反映了关于证券发行人的所有公开信息,包括错误虚假的信息。既然所有不真实的和具有欺诈性的信息都反映在证券的市场价格上,那么,所有接受了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从事交易的投资者都可以被看作是信赖了所有的信息。该理论具体应用到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就是实现了“信赖推定”。具体来说,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以及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的投资,其无须证明自己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才进行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不公正,即可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6]


  

  最高法院立足我国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借鉴国外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7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得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法释〔2003〕2号第18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19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作为专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投资人的起诉,就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基于上述规定,以评级机构等为被告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只要投资者主张其因评级机构的错误造成损失,作为专家的被告应当就不存在“专家过失”或者“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强调评级机构过失与他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法上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是确定评级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度或程度。因果关系理论就要求加害人仅仅在其加害行为所导致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加害人对其不可预见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以会计师责任问题为例。关于可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第三人范围,美国法院采取不同的三种标准:(1)契约相对性标准(Ultramares Standard)。在Ultramares Corp. v. Touche, Niven & Co.一案中,卡多佐(Cardozo)法官提出的限制第三人范围的标准。契约的相对性原则(Privity)限制了第三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权利。会计师仅仅对它的客户负担义务,除此之外不负担任何义务。第三人和会计师之间若能满足契约相对性的条件,第三人得以过失向会计师索赔。实际上,依照这个标准,第三人仅仅以会计师提供服务时知道的特定第三人为限。目前至少有9个州仍适用契约相对性标准。(2)侵权法重述标准(Restatement Standard)。以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52条为基础,会计师事实上已经预见到或者有理由预见到的信赖会计师的不实陈述的第三人,得以过失向会计师索赔。美国多数州法院采用侵权法重述标准。(3)合理预见标准(Reasonably Foreseeable Standard)。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与一般侵权并无不同,会计师对其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应当尽到谨慎义务,独立的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只要在正当的商事使用中被该第三人所信赖,会计师应当对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正当的商事使用中信赖审计报告的第三人,可以是股东、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债权人等。新泽西州、威斯康星州和密西西比州高级法院采纳合理预见标准。[3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