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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侵权责任之构造

  

  证券法追究市场中介的民事责任,除了确保受损失的投资者能获得充分赔偿之外,也是督促这类主体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审慎行事、合法行事。以过错与否作为他们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可以约束并促使其合法审慎地进行信息公开活动。如果这类主体在其工作中已经尽到其审慎守法义务,自不必令其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与公众投资者相比,这类主体在信息公开活动中仍处于主导或优势地位,可以预先了解和决定信息公开文件的内容,而投资者对这些主体否有过错又难以举证。因此,根据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以及公众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推定过错原则。


  

  我国《证券法》第173 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证券市场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得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是虚假陈述行为人(第7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24条)。由上述规定可见,评级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推定过错原则。


  

  (二)评级机构要有失当行为


  

  评级报告存在错误是公众投资者提起侵权诉讼的根本原因。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评级报告的错误往往体现在评级机构给予了被评级对象过高的评级,因而导致投资者进行了错误的投资。那么,从责任要件角度看,究竟是评级错误还是失当行为是评级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呢?或者说,评级机构对投资者承担责任的要件是评级报告存在虚假还是评级机构没有勤勉尽责、存在失当行为?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意见颇有分歧。


  

  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出发,首先是评级机构要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规定就属于此观点,即要求中介机构有虚假陈述行为;但是从很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证券法》第173条规定看,则是强调“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即强调评级报告虚假、错误评级。评级报告虚假与虚假陈述行为实际上是两个概念,就评级机构来说,错误评级并不等同失当行为。


  

  信用评级机构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其结果可能体现为其公布的评级结果错误、虚假。然而,并非评级结果错误就能推导出评级机构行为失当。事实上,评级结果不准确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着非常复杂的因素。首先,评级结果准确的相对性。评级正确的标准是什么?由于评级报告的特殊性,评级机构是根据现有资料,对被评级对象在未来的偿债能力意愿做一个预测或判断。由于每个评级师掌握资料不同,评级标准不同,判断角度不同,得出的意见就不相同。[26]而且在评级时间的有效范围内,在这个时点上被评级对象可能比较符合这个评级级别,但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可能在那个时点又得调低被评级对象的信用评级。所以,客观上很难判断评级结果的对或错。这可能是评级机构与会计行业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也是评级机构比会计师更难追究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评级技术固有的局限性。评级机构是在综合分析评级对象的宏观环境、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和偿债意愿等各种信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等级,并将判断得出的结果,最终以信用评级报告的形式表达出来。在评级过程中,因抽样技术、评估技术不完善以及宏观不确定风险难以把握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评级报告的准确程度。因此, 并非只要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被评级对象的实际情况不符,就足以认定评级机构存在失当行为。


  

  正是考虑到信用评级机构工作的固有复杂性以及评级风险的不确定性,片面以评级结果错误作为要求评级机构承担责任的要件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就规定,评级机构在完成信用评级报告时应遵循“合理的程序”,但并未一概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对传播“不准确”的评级报告负责。信用评级机构如果能够证明“不准确”的报告源自于合理的程序,该机构仍然能够免责。我国证监会发布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也只是要求“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27]可见,认定信用评级机构是否要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其关键并不在于认定评级结果是否与被评级对象的实际情况不符,而在于评级机构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的评级程序。只要评级机构能证明其参考了被评级对象出具的全部资料和信息,遵循了评级业务规范,并尽最大的勤勉和注意义务,即便评级结果不准确,也不能据此认定评级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当然,认定评级机构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评级程序的举证责任,显然在于评级机构自身。若评级机构不能证明其执业行为无过失,则对投资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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