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没必要反民主
——回应贝淡宁教授的评论
张千帆
【关键词】儒家;民主;善治
【全文】
自《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以下简称《尊严》)一书出版后,受到不少学者的肯定和鼓励,但也不乏批评和建议。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如我在五月初召开的“儒家宪政研讨会”上的定性,这本书是相对折中的“中体西用”的现代版;或用一个也许不太恰当的比喻,儒家思想是“包在破布里的金子”。但是由于对传统文化的评价难免见仁见智,折中立场很容易同时受到“两面夹击”:有人否定“中体”,有人否定“西用”;有人认为儒家传统整个是一块不可救药的“破布”,有人则认为它是几乎完美无瑕的纯金……
清华大学哲学教授贝淡宁(Daniel Bell, Jr.)是后者的代表。他今年5月在《新产经》上发表的“尊严能化解儒家与民主的张力吗?”一文指出,《尊严》基本上是以“西用”去诠释“中体”,因而仍然是以西方的眼光来评判中国,对中国传统的优良成分未能予以充分肯定,对西方自由民主的问题则未予以充分重视。他首先指出,儒家立场和自由民主存在不可调和的成分,譬如在“孝”这个问题上。在西方,家庭的亲情是自然发生的,但并不构成道德或法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是消极的,只要不构成虐待就基本可以了。但这在儒家看来是不可接受的,即便最开明的儒家也不会解脱子女孝顺的绝对义务。
我并不认为我们在这一点上存在根本分歧,或中西方对“孝”的不同理解会构成中西沟通的根本障碍,尽管这个问题确实是中西方根本不同的世界观引起的。对于西方基督教文化,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但是在世俗的儒家文化,“天”只是祖先的泛称,子女的生命被认为是父母赋予的,因而也要对父母承担绝对的义务。然而,我们似乎都承认,“孝”虽然在儒家话语体系中很重要,却未必被解释为对家长的绝对服从。《尊严》引用《孝经》等经典证明,儒家对“孝”的理解是可以很合理、很开明甚至很自由的。至于“孝”是否应当构成一种不可解脱的终极义务,不同文化、不同国家大可见仁见智。虽然过分狭隘的家庭观念已被普遍认为对社会发展不利,但是如果中国人还是坚持子女有尽孝的义务,那么其实没有谁能阻止我们把它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甚至上升为法律义务。事实上,由于儒家传统遭到破坏、城市化造成农民工家庭长期分居、医疗与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等原因,当今中国老人的生存状态是极其令人担忧的,虐待甚至导致老人绝望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其实我们根本不指望回到中国古代家长享有绝对权威的时代,如果能够像西方社会那样保证“老有所养”、子女对父母有一个基本尊重就很不错了。如果有人想制定一部尊重老人基本权益的法律,不仅我乐见其成,而且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也未必反对吧。我们往往把自由民主看得很“自由”,好像一切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其实人家比我们更严苛的法律义务实在是多了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