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难为视角
王江华
【摘要】通常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实践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数量不多、缓免刑比例高。正确认识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解决问题的首要环节,是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渎职罪;检察机关;法律问题;分析
【全文】
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是将1979年《刑法》第八章渎职罪规定的9个罪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碍邮电通讯罪),剔除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妨碍邮电通讯罪后,在保留原来剩余5个罪名的基础上,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而形成,罪名扩充到33个,加之《刑法》修正案(四)、(六)、(八)增加的罪名,《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名共37个。在规定了一般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同时,规定了35个特殊的渎职犯罪,将一些特殊渎职行为具体化。但笔者认为,在力求行为、罪名具体化的立法过程中也带来了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散于国家各个部门,其职务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其渎职行为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各行各业,每个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均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98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曾将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归纳为13个方面64种。立法者力求通过列举行业部门的方式明细渎职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挂一漏万。迄今总共八次刑法修正案中就有三次增加渎职罪名即是最好的说明。
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效果也不如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显著。据统计,1998-2002年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其中渎职侵权案件35176件,渎职侵权案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16.99%;2003-2007年,查办179696 件/209487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件数、人数分别占总数的19.46%、20.05%;2008、2009、2010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33546件/41179人、32439件/41531人、32909件/44085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分别为7240件/8939人、9355人、7349件/10227人;查办件数、人数分别占查办总数的21.58%、21.7%;22.5%;22.33%、23.2%.同时,渎职侵权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要远远低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如2003--2007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是179696件/209487人,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有罪判决116627人,其中贪污贿赂有罪判决人数100567人,有罪判决率为60.04%,渎职侵权有罪判决人数16060人,有罪判决率为38.2%.[1]“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85.4%”。[2]以云南省为例,2008年至2010年,全省共判决渎职侵权案509件556人。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6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50人(不包含三年),拘役14人,宣告缓刑143人,免于刑事处罚330人,无罪1人,拘役、缓刑、免处合计占到87.6%.[3]这些数据折射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确实存在着“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同样存在“四难”,但查办的数量、效果要好于渎职案件。笔者认为,渎职罪立法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导致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