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至8日卫生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透露:截至2011年10月,全国已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1358家,实现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1月到10月,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医疗纠纷14976起,其中调处成功12218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率达95%以上。[5]这些数字固然可喜,但背后隐藏如下问题不能视而不见:(1)适格人才的匮乏会影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有效性。适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须同时符合“心”和“力”两方面的条件,前一条件是指“热心调解事业”,后一条件是指“具备医学、法律方面的相关经验与能力”。现实情况却是:有心无力者很多,有力无心者不少,心力兼具如诸暨医调会主任斯友全者稀缺。目标意在覆盖全国的官方推动难免在起初阶段就会普遍性遇到人才的短板,而人才的因素最终决定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否会流于形式。(2)经费保障的无力会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步履维艰。诸暨模式和宁波样本之所以成绩斐然,离不开两地官方基于良好的财政收入而给予的充足经费保障。尽管医调会的工作经费可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合法渠道筹措,但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得主要依靠同级财政拨款。《意见》要求医调会的工作经费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争取补贴。地方财政收入不错的广东惠州由于运行经费无法解决而耗费两年未能将2009年就已提出的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计划付诸实践的例子[6],说明在地方财政收入吃紧的广大地区,缺乏刚性的既有经费保障模式会使不少医调会面临“有奶便吃,无奶饿着”的窘境。(3)医疗责任保险的不平衡发展会降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尚不是强制性险种。基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职能,权力部门可正当性的强制公立医疗机构参保;而针对越来越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权力部门若强制其参保,则不具有法律依据。在医疗责任保险被立法规定为强制性险种之前,公立医疗机构的参保比例远高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整体状况很难得到明显的改变。也就是说,当医方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时,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来保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之自动履行率的机制就不能被寄予全部的希望。另外,城市规模更大、医疗资源更为丰富、保险业务更为发达的宁波走商业色彩极浓的医疗责任保险之路,而城市规模偏小、医疗资源相对有限、保险业务有待发掘的诸暨采传统色彩极浓的医疗风险金之法,对比性的展示当前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须重点考虑城市规模的大小、医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保险业务的发达水准而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会出现过犹不及或半途而废的结果,致使赔付资金不足,进而会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之自动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确认程序[7]之启动率的增加。依赖司法确认程序来有效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之内容的频率次数越多,司法确认程序就越可能由“例外之策”转化为“常规之策”,这种转化与立法者“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的制度创设初衷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