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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模式及其启示

  

  (二)宁波解法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宁波市政府令的形式于2007年12月12日颁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在宁波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在全国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为地方性法规所确认之先河。宁波市及下辖各县(市)区的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指导当地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设立医调会,医调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宁波市医调会于2008年2月29日挂牌成立。医调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医调会委员和医调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并且以“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保险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遴选条件。医调会可吸收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和建立由医学、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库,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保障。宁波市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截至2010年12月底,位于宁波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医院达221家,其中民营医院有4家。[4]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由人保、太保、大地、平安四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宁波分公司组成,以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承保项目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兼及其他,保险范围覆盖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的所有医疗纠纷。共保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机制,结余转为下一年的赔付准备金。共保体下设配备专职人员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该中心的运作成本从医疗责任保险总额中依固定比例提取。针对索赔金额为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在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前,保险机构有权利在其专用接待场所参与协商处理,医疗纠纷协商处理的场所可在短时间内由医院内移至医院外;在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后,医调会有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处理的法定义务,保险机构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时可调查与理赔相关的事实、收集与理赔相关的票证,加快理赔进度,进而可缩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时间。自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宁波两级医调会共受理医疗纠纷2213起(涉及死亡462起),所涉索赔金额为2.0768亿元,调解成功1812起,成功率为89.6%,实赔金额为5929万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宁波实施以来,公安机关介入医疗纠纷的次数、医疗机构被砸次数、医务人员被打人数均出现了很大幅度的下降。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与保险机构之间形成保险法律关系,在保险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相对于患者一方“获赔,多赔”的诉求,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则持无根本分歧的“不赔,少赔”立场,因为“不赔,少赔”的趋利目的实现后,医疗机构以后可以少缴纳保险费,保险机构可以多获得利润。保险机构代理或协助医疗机构参加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能够以其专业化工作来保证赔偿标准的统一化与透明化,使相同、相似、相近的医疗纠纷得到相差无几的赔付,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序流失。作为起步明显偏晚、运营经验严重匮乏、利润率相对偏低的险种,医疗责任保险能被引入宁波解法,与宁波作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浙江经济中心之一的较大城市规模和2010年就已拥有床位26097张、执业医师(含助理)17237人的较多医疗资源不无关系。尽管不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先决条件,但宁波官方先后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强制公立医疗机构参保、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保,为保险机构在收取保费方面提供了一个可观的基本面。保险机构通过限定个案理赔和累计理赔的额度,外加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处理中心的运作成本从保费中提取,避免了无利可图或亏损局面的出现。保险机构为追逐尽可能多的利润,可能采取“在个案中过分压低赔付额度”和“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前一方法会影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降低患者一方的满意度;后一方法会降低自愿参保之医疗机构的参保意愿,迫使医疗机构将保费负担不当的转嫁给患者。当“仅强调保险机构之社会责任的作法不具有持久性”的常理被明确认知后,如何让保险机构在“保本微利”的底线之上持续性的拥有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热忱,是宁波解法进一步完善中不得不依靠更大智慧加以思虑的事项。此外,在诸多的非公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比例极低的情况下,医方为非公办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之人民调解的效果如何保证,成为需要宁波方面付出更多心力加以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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