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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模式及其启示

  

  (一)诸暨模式


  

  2008年10月17日、23日,浙江诸暨市先后以诸政发【2008】55号、政府令第30号发布《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诸暨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为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规范性依据。由诸暨市司法局负责组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于2008年12月1日成立,有专职调解员3名,兼职调解员27名,聘有市内外医学专家30名和法学专家23名。其中,担任主任的专职调解员斯友全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主治医师职称、从事过卫生管理和信访工作,另两名专职调解员分别为具有丰富民间调解经验的退休司法所长和具有较好医学理论知识与文字处理能力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兼职调解员均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综治中心负责人。医调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资、专家补贴由诸暨市财政保障。医调会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用车辆,2010年上半年迁至位于诸暨市人民法院对面的新址有近200平米的面积。医调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任何费用,赔偿金、补偿金由作为第三方的医调会从医疗风险金中即时支付,不但可防止调解协议达成后医患双方因履行、反悔等原因而产生新的利益冲突,而且可通过避免经营成本等额外支出来确保有限的医疗风险金全额用于医疗纠纷的赔偿、补偿。医疗风险金由诸暨市卫生局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共同参加,医疗机构按年业务收入和职工人数缴纳,分机构账户和统筹账户,医方的赔偿、补偿款项先从其机构账户列支,超过部分再由统筹账户补足;医方赔偿、补偿超额的,取消其先进评选资格、实行考评扣分并提高下一年度的医疗风险金缴纳比例。截至2011年6月底,医调会共受理医疗纠纷540件,调解成功514件,赔偿、补偿总金额为840.2万元,其中医方承担责任的411件,医方不承担责任的103件,[3]取得了“患者信任、医院平安、政府满意”的良好社会效益,诸暨医调会因此被评为2010年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结合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后的各种调研材料,笔者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诸暨模式得以形成并良好运行的核心条件在于:1、医调会的中立立场。位于诸暨的医疗机构绝大多数属于公办性质,它们的人财物由卫生局管理,它们与卫生局之间利害攸关、利益关联。患者一方对其作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主体并不信任,通常持强烈怀疑的态度和严重对抗的心理。非中立性使卫生局主持的行政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方面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医调会与医患双方均利益无涉,辅之其民间性、专业性、公益性,能够及时了解医疗纠纷的有关信息、缓解或消除医患双方的对抗情绪,防止医疗纠纷的扩大化并实现权威且妥当的化解。2、物质和人员的充分保障。诸暨经济繁荣、民殷商富、产业发达、活力充沛,居福布斯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第15位,2010年居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第13位,地方财政收入十分可观。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这一有益于“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的机制,诸暨官方愿意并能够从办公场所、车辆、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的物质性保障。另外,作为医调会的主任,斯友全的过往工作经历、职业资格、说理能力、奉献精神、廉洁自律意识除了有利于从“是否该赔、该赔什么、该赔多少、为何赔”的角度使绝大部分的医疗纠纷贴着“魅力解决”的标签实现“调结事了”,还有利于防止医疗风险金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和大额医疗纠纷自我解决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此后一项益处值得强调,理由在于:(1)针对医疗风险金是否支付、支付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医调会主任拥有几乎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力,如不严格自律,其完全可以通过自己作为或合伙作为的方式谋求不当利益。(2)根据《诸暨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向医调会申请调解;赔偿金额可能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医调会主持调解。根据这一规定,针对赔偿金额可能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方与患者一方之间进行“私了”的资格受到剥夺,廉洁公正的医调会主任通过调解过程中的严格把关可让医患双方通过恶意串通就高额赔偿达成合意进而侵占国有资产的作法成为“用叉子喝汤”的不可能之事。可以说,对于诸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取得的成绩,斯有全主任的出色表现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其退休之前尽快寻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十分必要。3、医疗风险金的有效筹集与使用。医疗风险金制度旨在以互助共济的方式在卫生系统内部分担医疗责任风险,以诸暨全市的医疗安全态势整体平稳和总赔偿、补偿数额不是很高为前提条件。这两个前提条件如果不同时得到满足,医疗风险金的筹集就不会得到医疗机构的支持。“奖励结余,惩戒超额”的年度考核办法在制度上可保证医疗风险金总额的异常性增加和激励、鞭策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管理与安全意识以降低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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