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完全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了一种,即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个条文后段规定的就是完全的补充责任。
完全的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第一,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有顺序的区别,被侵权人只能按照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第二,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完全由补充责任人承担。[10]第三,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不享有追偿权,不能向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2.有限的补充责任
有限的补充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按照其过错程度或者行为的原因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补充责任形态。这种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补充而是有限补充。[11]《侵权责任法》把这种有限的补充责任叫做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三种相应的补充责任,都是有限的补充责任。
有限的补充责任的规则是:
第一,在有限的补充责任中,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补充责任人追偿。
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或者不能满足请求权的要求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是相应的,即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范围内。因此,这就不是对直接责任人所有的不能赔偿的范围都予以补充赔偿,而仅仅是就其相应的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第三,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大于未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只以未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补充责任小于未承担的的赔偿责任的,只以相应的责任为限,不得超出相应的责任的范围进行补充赔偿。例如,未承担的赔偿责任为3万元,相应的补充责任为5万元,补充责任人只赔偿3万元,因为总的赔偿范围不能超出损失范围;未承担的赔偿责任为5万元,相应的责任为3万元,补充责任人只赔偿3万元,因为补充责任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不产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因为既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是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那么,就应当自己负责,不得追偿。《侵权责任法》的这个规则改变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追偿权的规定,应当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