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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亟需公开

  

  2011年1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接下来,12月26日,财政部长谢旭人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了关于这一草案的说明。据新华社12月17日的新闻稿称,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所通过的新预算法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二)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四)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五)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据称,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在2012年的适当时候将草案“上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何时把《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惯例,新法的制定和现有法律的修订,均要事前在人大网站上挂出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加以完善修改,然后再“上会”审议并经人大投票通过。例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自2011年8月30日起在网上挂出,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意见、批评和反复修改后,在今年的“两会”经人大代表投票通过。


  

  一个国家的预算法,实质是给政府,尤其是财政税收部门所制定的约束和监督其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则,目的是让各级政府官员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次预算法的修订,最后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来操作,由财政部结合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其它相关部委的意见来起草,本身就有政府机构给自己“量身定做”之嫌。政府部门自己给自己定做法律规范,本身就很难打造出能真正束缚自己脑袋的“紧箍咒”。按照法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的论述,世上没有掌权者会自愿和主动地约束和捆绑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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