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的三大构成部分中,政府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企业利润或/和居民收入份额自然会下降。统计数字也清楚表明了这一点。居民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一些民生问题就会不断出现,并且累积。
其次,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中,政府财政总体上来说主要还是“建设财政”和“发展财政”,在每年政府预算支出中,用在医保、社保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所占份额还比较小。譬如,我们这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每年政府用在医保上的钱,还只有2000多亿元人民币,与一个人口不到1079万的希腊政府每年用在社保上的钱差不多。由此看来,完不成从“建设财政”和“发展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医保、社保和普通民众的“老三难”问题就很难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由于在目前的预算体制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社会公众不公开透明,每年的财政支出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受任何(包括人大)的实质性的约束和制衡,这就为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寻租预留了空间。近些年来,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大案要案不断发生,屡治不果。尽管中纪委、审计署和反贪局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这类案件仍不断曝光。这说明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寻租有制度原因,这些制度原因与我们现有的财政预算体制密切相关。
既然现有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存在种种弊端,从预算制度改革上启动中国政府体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势在必行和刻不容缓的地步。修改1994年制定的,已经不适应最新发展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乃是这一改革的关键一步。
预算法修订的艰难“博弈”
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法》加《实施条例》,实质是确立了中央和地方分税的财政体制,构建了沿用至今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自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到在1988年3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马洪等32名代表提出制定预算法的议案,再到1994年中国第一部《预算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