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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激战前沿之观察思考

  

  7.黎庆洪案表明,执政党的党委政法委体制一定要改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先和主要的是通过其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和实施宪法法律来实现和贯彻的,所以,党委是否设置政法委,以及如果继续设置政法委,应该如何对其做组织和职能定位,是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我国迄今为止政法委的组织与职能定位方面的一大问题,是这种定位与宪法法律实施的要求多有抵牾。或许有人会说,像贵州那样,党委政法委书记由地方党委常委兼公安局长担任,扰乱国家机关上下左右宪定职权关系之类问题已经在改变。实际上未必如此。从根本上说,真正解决类似问题需要在党与国、党与法、党与政等领域做较多的改革。党委政法委设置与否,应根据实施宪法法律是否有客观需要而定。如果党委一定要设置政法委,我主张把法院从其指导的机构中分出来,交由党委书记直接指导。当然,如果在党内职务安排上能将法院院长与政法委书记的地位拉平,或许是一种更好的安排。


  

  8.黎庆洪案显示,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应该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普通公民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把监督法院、检察院履行上述宪法义务的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宪法规定一切政党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但是,如何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超越宪法法律搞特权,谁来监督批评呢?看来这个监督批评的角色应该是相应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义务,地方人大有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义务。执政党不能没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对其本身是有害的。至于法院、检察院何以在实际生活中放弃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这当然更是人大或其常委会应该监督的内容。


  

  不受制约的权力迟早要出大问题,因此,我国执政党受必要制约对其本身长期执政是有好处的。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其他政党制约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的国家,执政党应当给社会监督以更多的容忍。在这方面,进一步放松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让民主党派获得更大自主权等等,都是可以考虑采用的方法。


  

  9.黎庆洪案还表明,我国对于公民的结社自由这项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到了该给予最基本保障的时候了。黎庆洪一度组织互助性“同心会”并担任会长,这属于行使结社自由的行为,其本身没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即使他们喝了血酒,订了会规或章程,只要内容合法,其行为性质也没有什么改变。我国数十年来忽视宪法确认的公民结社自由,把凡是不由执政党和政府支持建立的组织都看成对政权的威胁,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完全没有必要。容忍甚至扶助一些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公序良俗,有利于人们背恶向善、互相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活动的社团,总体来说利多弊少。我国现在个别官员乐于制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部分原因在于对以上道理缺乏最起码的认识,另一部分原因在于承继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乐此不疲地制造“反革命集团”的历史惯性。结社自由在我国早应该立法予以具体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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