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种体制,在我国有些地方有些领域运用起来问题较少,但在另外一些地方另外一些领域却造成极大的困扰。为什么会这样,就是领导者素养不同。老实说,用上述三个标准来评价,我对贵州和今日中国之政法系统的相关当政者的工作绩效评价不高。当然,体制是可以改革的,工作绩效是可以改进的。去贵阳小河做了近4天考察研究后,我回到上海有仔细阅读了一些相关资料,觉得有必要结合黎庆洪案的情况向我国政法系统和贵州方面的领导人正面综合地提点看法或建议。
1.黎庆洪案表明,我国法制领域的问题,关键在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能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党应该以足够正式的形式强调或规定自己的机构和官员有义务不召集法院、检察院人员讨论个案的办理,有义务不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一起变相合署办案,有义务不影响法院审理个案。另外,执政党在建构、落实党内组织机构和配置政治资源时,应该顺应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作出安排,不可将自己机构和官员的活动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对立起来。宪法规定,一切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政党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章程》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都从根本上把党与法律的关系讲得很清楚,应落实在细节上。贵州那种变相合署办公拿出的“意见”和“重要批示”原本不应该有。不仅如此,执政党应作出规定,禁止本党干部给法院、检察院做批示、写条子、发指令。
2.从黎庆洪案可看出,办理刑事案件应提倡把握宪法精神,熟悉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可宣扬讲政治。刑事司法领域现在有太多人治的表现,都与提倡“讲政治”、忽视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关,都与“讲政治”无形中强化了各种人治做法有关。黎庆洪案从一季到二季,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审理,处处反映出公权力机构中人治泛滥的状况。这种情形在黎庆洪案中表现明显。
“讲政治”强化人治的第一种表现是选择性办案。查谁不查谁、捕谁不捕谁,都根据领导意图。政治上排错队、没入队或身份不够“红”的公民,有关机构或高官反感的公民,都属司法类弱势群体,随时可能被立案侦查,被用显微镜、放大镜找犯罪行为,一个罪名不成立就预设另一个罪名,一定要把他/她“搞定”。想想黎庆洪被捕与黄瑶的关联或许可以算这方面的例证。
“讲政治”强化人治的第二种表现是揣摩上意,跟风,没有对应的案子也要造假包装出对应的案子邀功。黎庆洪案二季被挑选出来做大,似乎就与重庆打黑运动的兴起和上边的相应表态及媒体的宣传有关。选定未上市的富有民营企业家下手,学重庆的“铁三坪”找个隐蔽的“麻子林山庄”搞刑讯逼供,是这方面的实例。
“讲政治”强化人治的第三种表现是以批示、讲话代替法律。黎庆洪案是批示制造的,所以,“71专案组”办案不组织学法律却组织认真学“批示精神”。学“中央精神”尚好理解,学一个地方政法委书记对具体工作做事务性指示的30来字“重要批示”就显得有些夸张了,但由此可见在有些地方“人”的话语比宪法、法律重要多少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