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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激战前沿之观察思考

  

  二、黎庆洪案的种种吊诡处


  

  黎庆洪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恐怕首先在于它本身具有的一些吊诡处。


  

  吊诡处之一:因迄今尚不完全清楚的原因,黎案上诉期间被贵州省公安厅决定做大。2010年5月6日,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抽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并于2010年5月23日形成《关于审查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案件的报告》,呈交由省公安厅某副厅长任主任的省“打黑办”。


  

  黎庆洪案吊诡处之二:黎庆洪案(二季)从侦查开始就由贵州省公安厅主导,重新强化侦查黎案是在相应的法院、检察院共同参与下合署办公决定的。我阅读到的可信官方文献资料表明:2010年6月7日,由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任主任的省“打黑办”召集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形成意见,决定对黎庆洪涉黑案件撤回开展补充侦查。2010年7月1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实名隐去,下同——引者)同志在《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工作方案》上作出‘同意XX意见,请XX并打黑办负责此案。人员要选好,工作要负责,时间要抓紧’的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同志及公安厅常务副厅长XXX、副厅长XX同志的指示和省打黑办‘6.7’会议精神,省厅党委决定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抽调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打黑业务的38名民警组成‘7.1’专案组,成立黎庆洪涉黑犯罪案件补充侦查专案组,由省打黑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XX同志任组长,厅刑侦总队XXX同志、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专业队代理队长XXX、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专业队正科级侦查员XXX同志任副组长,带领专案组民警全力以赴对贵阳市开阳县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案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6]需要说明,这里所谓“7.1”专案组,就是根据2010年7月1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批示成立的专案组。


  

  黎庆洪案吊诡处之三:在处理黎案的决定性阶段,执政党的的地方机构和地方国家机关违宪违法毫无顾忌。自2010年6月7日由省公安厅主导召集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开会研究黎庆洪案形成“意见”和同年7月1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作出“重要批示”后,各级法院、检察院就都成了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的提线木偶。根据这种实质上是由警方召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合署办公形成的“意见”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的“重要批示”,有关法院、检察院做了如下紧密配合动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将黎庆洪上诉案裁定发回重审,为补充侦查黎案做铺垫;稍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诉,为补充侦查黎案做进一步铺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为补充侦查黎案做第三步铺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将黎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这是铺垫动作的第四步;贵阳市公安局将黎案移交贵州省公安厅,这是配合动作第五步;省公安厅把黎案交给“7.1”专案组。至此,配合动作全部完成,省公安厅“7.1”专案组在贵阳市公安局原侦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开始对黎案重新做补充侦查,实即强化侦查。


  

  读者可以看到,在处理黎案的决定性阶段,中共贵州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和其他公权力组织,几乎完全视宪法和相关法律为废纸,法院、检察院也都放弃了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他们的一切活动,都只按省政法委、公安厅通过的工作方案或批示进行。至于宪法关于一切政党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等规定,在贵州黎案处理的决定性阶段全部丧失了效力,甚至根本就没有人提起。相关法律条款的命运,也与宪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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