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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探讨

  

  为什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更有必要呢?大陆法系各国在民事诉讼上诉审中设立附带上诉的目的,就是为了矫正上诉程序中实施处分原则而导致的当事人的攻防失衡。“法律之所以有附带上诉之设,盖系鉴于上诉人于提起上诉后,得自由扩张其不服声明之范围,为期造成当事人获得平等之保护,故许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使其对于第一审判决亦有求为废弃或变更之机会。”[21]比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是十分满意,但考虑到上诉审的繁琐尤其是这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而放弃上诉,也希望对方当事人不上诉,但对方当事人上诉了,此时作为被上诉人想上诉却超过了上诉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被上诉人在已开始的上诉程序中也能提出上诉,这就使得上诉法院的审理不受上诉人的上诉范围的限制,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获得同样的上诉权,从而得到平等保护。在上诉人已经提起的上诉程序中,被上诉人均可对第一审判决中不利己之部分,提起附带上诉。[22]为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部分民事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才允许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呢?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全部的民事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法院将全面审理民事诉讼,被上诉人仍然有机会行使辩论权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晓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中的程序问题》,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在该书中,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肯定论的分别有应松年、姜明安、马怀德、薛刚凌、李季、王振清、韩春晖、郭焦生等专家学者。
例如,2010年10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在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中,宣判撤销原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盛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驳回盛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这被认为是我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有关本案的详情,参见陈雷、闫拥洲、黄宏:“行政附带民事,一并诉讼”,载《浙江日报》2010年10月23日。
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0期。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同注,第37页。
周勇:“论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改革与诉权保护原则”,载《2004年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
美国所有民事、行政以及相关联的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的法官合并审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2条第I款规定:“如果含有法律上或事实上共同问题的诉讼诉诸法院,则法院可以对这些诉讼的部分或全部争点的系争事项进行合并听审或合并开庭审理;或命令将所有的诉讼合并;也可以作出其他有关诉讼程序的命令,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迟延诉讼”。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沈福俊:“行政诉讼视角下法院与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规制—以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为分析起点”,载《法学》2010年第4期
同注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同上注。
吴恩玉:“再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载《公法研究》2010年第8辑。
朱英禄:“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全面审理原则”,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
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中的程序问题》,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同上注。
同注
如年星美:“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刍议”,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郑世保:“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附带上诉合并要件的构建”,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傅郁林:“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亟待改革的几大问题”,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如王福华、张玉标:“对设立附带上诉的冷思考”,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广益印书局1983年版,第587页。
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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