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二审中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旦行政诉讼进入二审,当事人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根据二审终审的诉讼原则,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际上是一审终局,这样将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权。[1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且,根据《意见》第184条规定,一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总之,“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并不会丧失民事诉讼的基本特质和基本原则:不得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但在尊重当事人诉讼契约基础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那种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限制适用自由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观点值得推敲。[15]
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当事人对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诉的,基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设立的初衷和本意,由二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不难理解。那么若仅就民事部分上诉的,应由行政审判庭还是民事审判庭审理呢?多数行政法学者认为,应该由二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他们认为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为主诉,因此上诉时不管当事人仅对行政部分判决上诉还是仅对民事部分不服,均应当由二审法院行政庭受理。[16]笔者认为,不能歪曲理解民事诉讼的“附带性”而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权益保护于不顾,如果当事人仅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以由二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尤其是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初始纠纷本来就是民事争议。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仅审查事实认定问题还审查法律适用问题,由经常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关于上诉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部分是否应当一并进行审理?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仅对行政部分或民事部分上诉的,说明其自动放弃了对另一部分判决的上诉权,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没必要再对未上诉部分进行审理,但不管当事人是全案上诉还是部分上诉,二审法院均应当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另一部分有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以使整个案件能得到正确审理。[17]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要对全案进行审理,不受上诉请求的限制,未上诉的附带民事部分或行政部分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须经二审全案审理作出结论,进行确认后,全案发生法律效力。[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