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
有学者认为,对于行政诉讼已经存在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提出。[12]笔者不敢苟同,并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一审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理由如下。
第一,关联性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它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处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具体行为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就得不到解决;其二,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生,即行政机关为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争议而作出行政裁决,而民事争议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处理虽然不存在何者为前提的问题,但二者在处理时难以割裂。正是因为这种关联性,行政诉讼对事实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对民事诉讼有借鉴甚至决定性价值。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一并审判”为原则,以“先刑后民”为例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应该以“一并审判”为原则,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相关联的诉的合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举证期限也将不同,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也不现实,在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既可以让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和行政法律、法规,也方便法院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