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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探讨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探讨


张晓茹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核心问题
【全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型,行政权介入民事行为从而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直接调整的现象逐渐增多,如何妥善处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情形便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为此,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方面的案例。[2]不过,任何一种新的制度能够得到确立,不仅需要考察是否能够有效地满足实践的需求,同时还要充分考量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具体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而言,需要慎重考虑的是,该制度能否成为解决所有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件的灵丹妙药?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加强程序保障以满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如何与既有的程序制度衔接,等等。故此,本文拟以域外的经验作为参考样本,就我国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当然,由于实践中民事、行政争议重合案件纷繁复杂,在具体展开上述分析之前,有必要先进行简要的概括和类型化处理。


  

  一、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类型


  

  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民事、行政争议重合案件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行政问题虽然不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涉及土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该行政行为合法与否难以确认,遂产生争议。从诉讼公正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对于此类案件应建立直接移送审查制度,即由受理民事争议的民事审判庭将有关行政问题直接移送本院的行政审判庭处理,处理完毕后再继续进行民事诉讼。[3]


  

  第二类是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是指既存在着行政争议,也存在着民事争议,但行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民事问题只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与行政争议有特定的关联性。这类案件应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重点解决的案件。


  

  第三类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重合案件。是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居间裁决的争议案件。这类案件中最原始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规定结束了长期关于此类案件的争论,建立了行政裁决相关案件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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