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背和动摇了宪法确立的农村经营体制
大规模征收农民房屋和土地,将农民赶上楼,不仅动摇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地位,也直接违背和动摇了宪法确立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由“家庭承包经营”,“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21]并进一步提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必须“坚持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济制度”。该决定在第三部分还以“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标题,系统阐述了这一经营体制的基本内容。[22]党的中央全会做出的这一重要决定,在1999年宪法修改时被明确写进第8条,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统”是指土地、大型水利设施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以发展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分”是指分散经营,即农民在承包土地后,对土地有自主经营权。[23]宪法确立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对提高农民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改十多年来,理论和实践中都没对这个农村经营体制的基本方针提出质疑和否定。而且,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还强调,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4]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特别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25]
然而,现在将农民赶出自己的土地和房屋,让他们住到政府人为打造的城镇,宪法确立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就失去了基础,农村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成果实际上随之葬送了,而在人造的城镇,无论政府还是农民都没有摸索到也来不及探索和积累成功的经营体制。这是十分危险的。
除了上述双层经营体制外,宪法第8条还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这种重要的经济形式也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客观反映,是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十分重要。但是,将广大农民赶出房屋和土地,农村的这一法定的合作经济形式也将被破坏。
(三)侵犯了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何保证宪法确立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贯彻呢?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并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6]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上述精神,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
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在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该法又在第20条进一步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农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具有长久性的法定权利。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专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一章,并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已有立法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一次提出:“赋予农民更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7]“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