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过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14]这个表述与前述江苏省省长有关“三化同步”的说法类似。单纯地看,这个表述并没有直接表明,搞工业化、城镇化就是在实现农业现代化,或者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措施,但在地方政府的实践中,是极易引起这样错误的理解和认识的。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继续沿用了温家宝的上述提法,但并没有揭示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和要素,而是在第五章用了“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标题,并在此章下用“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四个小节的标题。[15]这里没有将所谓工业化和城镇化列为一节,不然又可能引起对这“二化”与农业现代化之间关系的曲解力”。[16]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推进城镇化的表述用了“积极”二字,但同时又要求“稳妥”,并不是一些地方政府用的“加快”,重要的是,这里没有将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联系起来。但是,要求构建城市布局、增强城镇承载能力、将农业人口转移为城镇居民的提法,在地方政府那里,是极易演变成营造城市、强行将农民赶上楼的。
以上的情况表明,对宪法确立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任务,无论从法律还是政策或者其他方面,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目标认识,没有提出一套稳定的、能够行之久远的措施体系。而现在各级地方政府轰轰烈烈地打造的工业化、城镇化,本不应当与农业现代化发生多少必然的联系,却是以直接牺牲农民和农村的利益为代价的,其危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长远发展,危及农业现代化这一宪法根本性任务的实现。
这里要顺带提出的一个严峻问题是,在所谓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政府究竟应当充当什么样的角色,起什么样的作用?工业化和城镇化是一个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要素发展的自然的历史过程,还是一个完全可以由政府主观推进甚至头脑发热时随意捏拿打造的社会形态呢?在所谓工业化、城镇化的热潮中,政府又如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呢?可以肯定地说,在宪法确定的农业现代化的任务还摸不着头绪的时候,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无论如何不可以用牺牲农业发展为代价去搞什么工业化、城镇化的,否则就涉及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的违宪问题。
现在的各种做法已经令人忧虑。所谓工业化,在很多地方实际就是先招商引资,再大面积占用农村宝贵的耕地来建各种工厂企业,甚至搞那些高污染的企业。所谓城镇化,大抵就是由政府主导,征收耕地人为地建一座座城镇,将大批农民拆迁后赶来集中居住。所谓农业现代化,在很多地方实际就是把分散居住的农民赶走,搞一些所谓“万亩良田”之类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这“三化”的核心,说到底就是征收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将农民赶到政府临时打造的城镇,就是所谓城镇化。刚刚出版的引起极大震动的《朱镕基讲话实录》披露了朱镕基在2003年就发出的惊人之语:“我非常担心的就是搞‘城镇化’。现在,‘城镇化’已经跟盖房子连在一起了,用很便宜的价格把农民的地给剥夺了,让外国人或房地产商搬进来,又不很好地安置农民,这种搞法是很危险的。”[17]朱镕基七、八年前就担忧和警告的这种很危险的情况,现在已经大量出现了。重温他的讲话,是应当令人警醒的。
二、强征行为损害和动了摇宪法、法律确立的农村经济制度
(一)损害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地位
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对于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公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按照这一规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宪法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在这里还明确规定,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才可以属于国家所有,否则一律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进一步强调,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最高立法机关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确定为国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变为国有。这就足见集体所有土地的宪法地位之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