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通法判决意见规则视阈下的人大释法制度

普通法判决意见规则视阈下的人大释法制度



——从香港“庄丰源案”谈起

秦前红;黄明涛


【摘要】香港法院借用普通法上的判决意见规则,在“庄丰源案”以及“外佣居港权案”中确立了一项限定人大释法之效力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判决意见规则有着深厚的普通法理论基础,且作为香港原有法律传统的一部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承认和保留;同时,判决意见规则也在司法实践中凸显了作为立法解释的人大释法制度的固有困境。香港法院借用普通法上的判决意见规则处理人大释法并没有减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而是揭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释法制度的路径,即个案分析和有限解释。
【关键词】普通法;判决意见规则;人大释法制度;“庄丰源案”
【全文】
  

  在香港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互动中,普通法方法始终都在扮演关键的却又常常被忽视的角色。当下引起广泛关注的“外佣居港权案”[1]暂时以香港政府的败诉而告一段落。虽然此案的终局判决尚未可知,但由于香港法院遵循普通法上的判决意见规则排除了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以下简称1999年《人大释法》][2]之部分文字的效力,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香港政府要想拒绝在港外佣的永久性居留权,恐怕会面临艰难的举证负担。


  

  判决意见规则的要旨在于区分案件判词中的判决意见部分与附随意见部分。这是普通法司法适用的基本方法,也是法官借以保持独立判断权和司法论辩空间的传统武器。以这种典型的普通法方法分析和处理人大释法并非“外佣居港权案”初审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原创,而是早在2001年由香港终审法院判定的“庄丰源案”[3]当中就已经埋下了伏笔。笔者认为,与“庄丰源案”所处理的实体问题——因出生于香港而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比起来,“庄丰源案”判词当中对于普通法方法的明确宣示更具有深远影响和指导意义,其中就包括引入判决意见规则来分析和认定人大释法的效力。“庄丰源案”限定了1999年《人大释法》的效力范围,为香港法院在个案审理中留出了足够的、灵活的判断空间,实际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和修正。


  

  本文回溯“庄丰源案”中香港终审法院处理1999年《人大释法》的方法,以及该方法如何在“外佣居港权案”中被遵循并确立为规则的过程,正视人大释法面临的困境,试图提出完善人大释法制度的方向,从而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庄丰源案”再审视:对1999年《人大释法》的普通法解读


  

  [一]“庄丰源案”规则的提出


  

  “庄丰源案”所处理的法律问题很简单,即于香港回归之后出生于香港的中国公民即庄丰源——其父母均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只是凭借短期签注在停留香港期间完成生产——能否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而无条件地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之所以产生这项争议,是因为虽然《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明确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但是,《香港入境条例》则对上述人群获得居港权设定了条件,即其出生时或之后任何时间内父母当中一方必须是定居于香港或拥有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人。[4]这也是“庄丰源案”另一方当事人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立场。尽管按照一般的社会观感,“庄丰源案”中父母赴港产子的行为算不上典型的“因出生于香港而获得居留权”,但在法律意义上,需要考虑的仅仅是《香港入境条例》对于香港永久性居留权资格的限定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庄丰源案”的判决结果是政府败诉,庄丰源因出生于香港而获得居港权的资格不受其父母之身份或停留于香港之方式的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