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我国刑法第96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这一条文,应该说刑法所指的“国家规定”是清晰名确的。具体到非法经营罪而言,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部分物品实行专卖、对部分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审批制度等管理措施的规定,存在与经营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因此,要启动非法经营罪,首要考虑的是某种经营行为违反的哪个等级的规定,除了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他的规定皆不能作为启动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某一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行为理应属于国家专卖专营范围,但国家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的,不能将经营者的行为确定为非法经营,否则与罪刑法定主义相冲突。 所以,在理解第225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时候,应该严格依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而将国家规定仅限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规定而排除最高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将国家规定扩大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之外的地方机关的规定都是有违罪刑法定主义的。
(二)正确理解“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非法经营罪与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分水岭。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为,“情节严重”是弹性构成要件,如不规定具体情形,既不便于司法机关操作、容易导致刑事司法的随意性,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谓犯罪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当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更具体复杂和变化多端的,这就有待于立法机关将其标准进一步细化。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私自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是指公民没有经依法登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政手续,从事非法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房屋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最多是违法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和法律,即使有些触及到行政法规,还要看行政法规中有没有规定违反了要按照《刑法》处理的问题。因此,私自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没有违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更谈不上“情节严重”。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贵州省高院为慎重考虑,曾在2010年请示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