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文
该合同正文的各条款都是固定格式的,条款本身是不能更改的,只可在需要填空的内容上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来填写。如果是委托房产中介来买房的,对于合同正文每个中介公司都有固定的表达格式,网签的时候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直接填写就行。如果没有委托中介而是自行交易的,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签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合同正文也会提供一些固定的格式。现就合同正文的一些条款详解如下:
2.2.1 合同第1条买卖标的基本情况条款
在该条款中要填写清楚居间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称以及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和执业证号码。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涉及到中介公司责任的,可以作为投诉及诉讼之用。其他内容根据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信息如实填写即可。
2.2.2 合同第4条腾房条款
在该条款中腾房的时间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匡算出一个宽裕的时间,因为一旦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腾房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在该条款中房屋转移占有一般约定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出卖人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为准。这样约定很重要,转移占有时间涉及到房屋意外风险责任承担的问题。
2.2.3 合同第7条风险责任转移条款
合同第7条是和合同第4条紧密相关的。这里的“风险”并非指由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房屋渗漏、受潮、失窃、灭失等造成的损失,一旦这类损失发生,由谁来承担责任就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了。
风险责任的转移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谁享有所有权,风险即由谁来承担。一旦房屋产权过户到购房人名下,则由购房人承担房屋的风险责任;二是以房屋的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因为产权过户和房屋交付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所以约定风险责任转移条款很有必要。对于购房人来说当然选择风险自房屋转移占有之日发生转移。
2.2.4 合同第9、10条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第9条是关于购房人未按时付款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第10条是关于出卖人未按时腾房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中介买房时,每个中介都有一定的固定格式,一般双方违约的责任都是同等的。在网签合同时都是直接填写的。下面介绍一种违约责任条款范例: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的,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二十日的,除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之外,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屋总价款的20%。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买受人,已付房款不足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出卖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