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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前开标的适用法律分析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法律未对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作统一的规定,但一些部门规章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就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是却是:“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与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总和最少不得少于二十日,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最少不得低于十五日。因此,如果修改前的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大于上述最低时限,只要提前开标后或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能满足上述规定,那么提前开标同样是合法的。


  

  3.2通知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限制。


  

  目前对通知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昀时间的最短期限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还是有相应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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